肖某某失火案(衡东)
title: 452_肖某某失火案(衡东)
updated: 2026-08-04
肖某某失火案(衡东)
- 法院: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3-27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肖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来源:https://www.hnhengdong.jcy.gov.cn/ycyw1/ajgl/202504/t20250424_6928963.shtml
正文
清明节气期间,气温快速回升,大风天气频繁,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持续升高,森林草原防火形势日趋严峻。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点滴疏忽都可能引发熊熊大火,一念之差就可能触犯违法犯罪,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12时许,家住衡东县某镇村民肖某某从家中携带纸钱、线香、鞭炮等物品,前往林场祭拜先辈。期间肖某某点燃纸钱、鞭炮和线香,但未等火苗熄灭,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便离开现场回家。 后尚未燃尽的纸钱、鞭炮碎屑被风吹起,引燃周边杂草,火势迅速蔓延山林,致使湖南某果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林场所栽种的200余亩油茶以及某村90余亩山林被烧毁。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共338亩,其中灌木林地260亩,有林地78亩(杉树萌芽条)。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从本案所造成的公共安全危害和防范用火安全风险方面对肖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肖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2025年3月27日,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决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肖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检察官普法: 失火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后果及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防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火意识,不玩火、不放火。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要严防下列行为引发火灾: (1)野外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 (2)在山林、草地等野外区域吸烟、野炊; (3)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4)烧蜂、野外烤火、野外用火照明等; (5)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