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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_刘某鞭炮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2.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3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27

8 刘某鞭炮失火案

法院:无为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16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刘某

裁判结果摘要:出于好奇点响林地未燃尽鞭炮引发山林大火,过火约36亩,具有自首、赔偿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http://whww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9012002.shtml

五十大几的病虫害防治工刘某(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一时好奇,点燃林地里一砣未燃尽的鞭炮,引发山林大火而被判刑。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4年3月16日中午时分,刘某驾车前往无为市某镇其公司所在一山场附近的工作点送菜。途经山场时,刘某下车查看公司堆放在此处因病虫害致死的枯树情况,期间,刘某发现离枯树堆不远处有一砣未燃尽的鞭炮,出于好奇,遂用打火机将这些鞭炮点响。不料,火势骤强并很快失控,刘某惊慌之下当即一边扑救,一边拨打报警电话。后经公安、消防人员赶到现场,联合将火扑灭。经鉴定,此次被烧的有林地,过火面积达23900余平米,折合约36亩,受损树种为松树。

刘某案发到案后,追悔莫及。其家人代为赔偿火灾损失12万元,并取得了当地村和群众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经民警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刘某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2714_刘某鞭炮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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