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6_万某某、吴某与张某承租违建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8 万某某、吴某与张某承租违建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原告张某(出租人);被告万某某、吴某(承租人)
裁判结果摘要:承租无手续钢构大棚火灾,所有权人出租隐患违建与承租人未防范各有过错,互抵后承租人另赔 13万
来源:https://news.hubeidaily.net/pc/c_3906420.html
回复 -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石丹、肖术芹)贪图低价租违建,一场大火全成空!违规搭建的“廉价房”看似降低了经营成本,实则埋下重重隐患。若这类违章建筑突发火灾,谁担责?谁来赔?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租违章建筑后发生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万某某与吴某系夫妻,共同经营某服装商行,二人2021年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张某所有的楼房左边第一层及房屋前的钢结构大棚,房屋第一层用于居住,钢构大棚用作仓库堆放服装、材料等。该钢构大棚无任何准建手续和消防设施,也未经消防验收。因顺斜坡而建,卷闸门关闭时,一端与地面之间存在缝隙。2024年春节期间,钢构大棚内起火,起火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上述房屋及钢构大棚受损严重,棚内堆放的服装、材料、房屋内的生活用品等亦被烧毁。事后,双方对于赔偿责任的争议较大,张某向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某与吴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万某某与吴某反诉张某,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05万元。 张某作为所有权人,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物,还存在出租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的过错行为,对火灾的发生及蔓延扩大存在过错责任;万某某和吴某作为承租人,未合理合规使用租赁物,在明知卷闸门不能完全闭合,且存放物品为易燃物品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的防范举措,对火灾的发生及蔓延扩大存在过错责任。因此,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相应的责任分配,法院判决在双方互负赔偿责任并相互抵偿之外,万某某、吴某还另行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3万元,万某某、吴某的经济损失,以及张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双方各自自行负担。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
决生效后,义务人履行了赔偿义务,赔偿款已全额交至法院。 (编辑:陈思 制作:周艳
审核:何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