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李某烧杂草烧毁房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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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永吉李某烧杂草烧毁房屋案
- 法院: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李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来源:https://www.fzzyzs.com/fz/169132.html
正文
永吉法院:春耕在即 防火万万不可大意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李晓溪 马佳慧)“用火不规范,亲人泪两行”。尤其在春耕时节,天干物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因此户外用火需要格外谨慎,必须严格遵守用火规范,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便利,心存侥幸,酿成大祸。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烧杂草引发的失火案。 2024年3月,李某在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某社区附近点燃杂草,不慎引起火灾,造成附近21户房屋及基本生活用品烧毁,被烧毁房屋合计价值99329元。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21户家庭的房屋及其他生活用品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李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应当从轻处罚。最终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春风十里,切勿随意烧荒。烧荒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危害身体健康,稍不注意还会扩大火势,引发森林火灾。岁末年初,春耕在即,永吉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防火意识,切莫贪图省时省力、怀揣侥幸心理而随意烧荒,最终酿成大错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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