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失火案
类型/教学课件类型/典型案例汇编场所/电动自行车场所/机动车船舶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天津年份/2024
title: 71_天津和平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天津和平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失火案
-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李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1死)
- 来源: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47722.shtml
正文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越来越多人看中其轻便、快捷的优点,将其作为出行的交通工具。也有很多人为了方便,直接将电池拎上楼充电,殊不知,这一举动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引燃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近日,和平区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刑罚。 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建筑一层通向二层楼梯间通道内,给电动三轮车电瓶充电。后电瓶发生故障,导致热失控并引燃自身及附近可燃物,进而引发火灾,造成在该建筑一房间内休息的被害人吴某某死亡、房屋租户及相邻商户财物受损的后果。经鉴定,吴某某系烧死。 法院认为,李某某过失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及数万元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其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谅解;之前一直拒不认罪,但在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广大群众在为电动车充电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使用规程,不要将电池拿到楼梯间、电梯内,也不要飞线充电。贪图一时方便而酿成大祸,不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71_天津和平李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失火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