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冉某某失火案(涪陵)
下一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民终883号财产损害 ›

额敏农机碰高压线起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6 大小: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3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5:43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农业设施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电气故障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6

title: 784_额敏农机碰高压线起火案

updated: 2026-08-04

额敏农机碰高压线起火案

正文

秋收时节,农机在田间作业本是增收好事,却因与高压线接触放电起火,让价值百余万元的收割机瞬间烧毁,巨额损失谁来承担?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9月,陈某驾驶一台轮式联合收割机在农田收割玉米,收割机突然起火,引发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为收割机上部粮仓盖与高压线路接触放电起火,导致直接烧毁收割机及周边可燃物。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对烧毁的轮式收割机现状进行保全,并委托鉴定公司对此次事故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公证机构现场测量,事发地段高压线对地高度为5.26米。 陈某认为,造成此次事故是因高压线高度不足引起的,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割台损失、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共计187万余元。 对于陈某的诉求,供电公司表示,事发地为林地属交通困难区,符合交通困难区对地距离4.5米的规定,不存在线路过低或脱落等安全隐患。火灾原因存疑,停运损失计算不合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额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块虽为国有林地,但长期用于农作物种植,农机可正常作业,不属于“车辆、农业机械难以到达的交通困难区”,应按非居民区标准执行5.5米安全距离。案涉高压线高度不达标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供电公司存在主要过错。 陈某明知作业区域有高压线,仍打开粮仓盖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至于停运损失,额敏县人民法院认为,收割机属于经营性车辆,火灾事故导致收割机烧毁,无法正常作业,产生停运损失。依评估意见,收割机每日停运损失为13000元,计算时间为每年正常收割的时间至10月上旬。 最终,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供电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相应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不服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春耕秋收,安全为先。在此提醒广大农机操作人员,作业前务必留意周边高压电线、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规范操作。如发生触电、起火等意外,要第一时间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报警并联系电力部门,注意保护现场,拍照录像固定证据,留存好相关票据和证人信息,依法理性维权。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784_额敏农机碰高压线起火案.md
‹ 上一篇:冉某某失火案(涪陵)
下一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民终883号财产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