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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失火案(涪陵)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4.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3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33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24

title: 442_冉某某失火案(涪陵)

updated: 2026-08-04

冉某某失火案(涪陵)

正文

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的主题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为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8月9日上午,涪陵法院环资审判巡回法庭法官走进丰都县三建乡,在案发地附近公开审理一起森林失火案并当庭宣判,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今年首份“巡山守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通过巡山护林、检举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等方式,履行森林资源保护义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站工作人员、当地村民等3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冉某某在丰都县三建乡附近山林中组织焚烧病虫害林木后,未将火堆完全扑灭便离开现场,后因火堆中木炭火星经风吹散引燃周围枯叶,导致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达93.68亩。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冉某某组织焚烧病虫害林木后,未将火堆完全扑灭便离开现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 93.68 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年事已高,法院在综合考量冉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参与巡山护林义务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量刑情节,当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冉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后悔莫及,当场表示认罪服判。 庭后普法 庭审结束后,涪陵法院环资审判法官结合本案进行释法说理,向当地群众发放森林资源保护宣传资料,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村民纷纷表示,法院巡回办案,将法庭搬到家门口,发放宣传资料,让我们老百姓通过旁听庭审学习法律知识,了解了国家生态保护政策,增强了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希望法院多开展巡回审判,我们也会把今天的庭审传播给身边人听,让我们身边亲友遵法守法,不做破坏生态环境的事。 巡山护林 涪陵法院同时向被告人冉某某发出今年首份《巡山守护令》,以司法令状的方式要求被告人冉某某服从当地林业局组织的巡山管护工作安排,身体力行履行森林保护义务、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普法宣传结束后,涪陵法院会同丰都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林业局、三建乡政府到附近山场开展巡山工作,现场查看山场植被情况,了解森林防火工作,共同守护生态安全。 山水之间,法徽闪耀。涪陵法院作为市三中法院辖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能动性,常态化开展“巡回+治理”“审判+普法”司法实践活动,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资源或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司法智慧与法院力量。 什么是“巡山守护令”? 据了解,《巡山守护令》是涪陵法院探索生态司法保护部门联动、创新恢复性生态司法模式的一项有力举措。针对失火等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视情况向被告人发出“巡山守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所在地巡山护林、森林防火宣传等活动,通过生态公益行为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同时,社区矫正部门将巡山护林等生态公益活动的执行情况纳入社区矫正综合评定,有力保障《巡山守护令》的实际有效执行,真正让“毁一片”变成“绿一片”,使“破坏者”变成“守护者”。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民事赔偿/2024_442_冉某某失火案(涪陵).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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