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复议案
title: 1563_冯某某诉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冯某某诉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职复议案
- 法院:株洲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2025)株政复字第1号
- 当事人:冯某某、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裁判结果摘要: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职申请处理答复违法,但已履行查处职责,确认违法
- 来源:https://sfj.zhuzhou.gov.cn/c24351/20250530/i2373382.html
正文
(2025)株政复字第1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06作者:信息来源: 株 洲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5)株政复字第1号 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冯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2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挂号信邮寄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后直到今天没有做出答复,也没有联系本人,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到案涉项目进行了情况了解并于2024年11月4日向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绿地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将上述情况口头告知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案涉绿地城际空间站11号地9栋的业主。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责令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停止消防未验收违法使用行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向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株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建设的城际空间站11#地块(1-10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未经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质量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处理行为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理答复,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进行处理答复,违法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虽主张已口头告知申请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本府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答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但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办理过程中已知晓被申请人的履职情况,此时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申请人冯某某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答复,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冯某某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处理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责任编辑: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