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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3_王永美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职责行政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10.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5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41

8 王永美不服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职责行政复议案

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汇府行复〔2024〕71号

当事人:王永美,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遵义某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查处履职(含消防验收意见书)来源:https://www.zyhc.gov.cn/zwgk/zdlygk/xzfy/202501/t20250108_86590280.html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汇府行复〔2024〕71号

申请人:王永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蛟,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516号汇川区第二行政办公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龙厚浪,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遵义某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于11月1日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对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某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将履职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遵义某项目(以下称“案涉项目”)商品房的买受人,案涉项目开发单位为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为核实商品房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特向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申请人“经查询,您申请公开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图,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不存在。”据申请人了解到,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其开发的商铺交付业主使用并大多数都办理了房产证。申请人认为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对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请

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定的查处职责。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主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对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遵义某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遵义市汇川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反映事项应由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将该案线索移交至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据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自身法定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反映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某项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立案登记、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签收后,认为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交付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6月4日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但未将上述处理情况向申

请人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登记及调查处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7年10月14日,申请人与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遵义

市汇川区昆明路某第3、4号楼裙座B1层179号(16.37平方米)的商品房。同日与遵义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产权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将上述商铺委托遵义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还查明:遵义市中共汇川区委办公室、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 8月29日印发了《遵义市汇川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遵义市汇川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3.《商铺委托管理合同》;4.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手续;6.相关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行政复议答复书;2.行政行为自查情况说明;3.现场核验身份告知书;4.案件移送申请单;5.案件移送函;6某3#、4#楼群房及地下室施工许可凭证;7.10名业主《商铺委托管理合同》;8.某3#、4#楼商铺营业图片;9、建设单位营业执照;10.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2.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举报事项有依法受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的法定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受理机

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后,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职责,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处罚,故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其履职依据。本机关认为,基于遵义市汇川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关于举报事项的处理回复,被申请人依然应当依法履职,案件线索的移交不等于举报办理的移交。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在完成初步调查,认为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申请举报的违法行为,将案件线索移交至遵义市汇川区综合执法局后,应当将调查及移交情况向申请人告知,至于行政处罚的结果,被申请人亦应当在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案后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或与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

商一致后由遵义市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申请人告知,才能体现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处理情况向申请人告

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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