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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西藏某演艺中心未经消防许可擅自营业强制执行案
法院: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
当事人:西藏某演艺中心(经营者旦某)与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结果摘要: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罚款3万)来源:https://so.html5.qq.com/page/real/search_news?docid=70000021_169697178da52452
案例简介 2024年3月3日,昌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某广场的某演艺中心(经营者:旦某)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演艺中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4年 3月5日,支队针对该演艺中心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3月21日,支队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该演艺中心立即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该演艺中心随即停产停业。
2024年4月19日,该演艺中心以实际经营困难为由,向支队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支队同意将罚款缴纳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该演艺中心仍未履行。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向该演艺中心发出《催告书》,限该单位自收到催告书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明确告知若不履行,将依法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演艺中心未予理会。经催告无效后,支队依法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现场取证:2024年3月3日,支队执法人员对该演艺中心开展现场检查,详细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全面、客观地固定了该场所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二、强制执行情况:该演艺中心经营者旦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缴纳罚款,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催告。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支队依法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该演艺中心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西藏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给予该演艺中心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
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该歌舞娱乐场所未经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即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消防法律规定的案件。此类场所人员密集,且存在装修可燃材料多、用电设备多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扑救难度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因此,场所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培训要求,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与管理人。公众聚集场所更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树立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与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审批不容忽视: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严格履行消防许可程序,擅自营业不仅会威胁公共安全,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拒不履行处罚代价沉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否则将承担加处罚款、法院强制执行等后果。此案例在办理过程中,通过普法宣传,教育、警示了该经营者,同时在社会面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并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宣传效果。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