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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岳__不服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法院:安乡县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安政复决字(2024)40号
当事人:岳**,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业主申请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资料
来源:https://www.anxiang.gov.cn/axzx/ztzl/dqzt/hzzfxxgs/content_78138508
安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安政复决字(2024)40号 申请人:岳**
被申请人: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并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做出合法答复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位于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项目商品房的业主,为了解 案涉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前述项目的: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及备案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和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0.项目竣工装修后的第二次消防验收意见共计十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签收后至今未作任何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予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项目关于建设消防方面的政府信息资料公开,已于11月5日联系申请人委托律师,并于11月6日通过微信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发送申请人委托律师。其他资料没有,应该找安乡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
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邮单号:1251**64710)向被申请人邮寄《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位于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项目商品房的以下信息: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涉及消防的建
设工程竣工图纸;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及备案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和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0.项目竣工装修后的第二次消防验收意见。2024年8月5日,该邮件到达安乡县潺陵路投揽部,并由投递员罗**进行派送,经查询物流详情显示,该邮件已由物业代签收。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后,依法于2024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安政复答字〔2024〕第40号)。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通过微信联系申请人委托律师,并向其提供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合同备案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资料。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依法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存在遗漏申请项目情况,仅针对申请人申请
提出的部分事项进行答复,答复超期且部分事项未予答复,答复行为违法。2024年12月19日,被
申请人作出《关于**业主岳信息公开答复》(以下简称《公开答复》),大致内容为,申请人要求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1、2、3、4、5、6、7、8、9、10号资料应与县消防大队对接,当时不在被申请人监管时限,被申请人消防股于2019年开始才负责备案、验收事宜。20 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将该《公开答复》邮寄给申请人(邮单号:JDX03**870888),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安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安乡
县商品房买卖合同》、邮寄单及寄递详情截图、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微信聊天截图、邮件交寄单、《公开答复》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1月6日,被申
请人通过微信与申请人联系并公开了部分资料;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公开答复》并于次日将该《公开答复》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作出了答复处理,但处理程序违反上述规定。 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处理,故责令被申请人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已无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乡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