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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_长沙县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举报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7.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39

8 长沙县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举报复议案

法院:长沙县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文书号:长县复决字〔2025〕25号

当事人:某某城小区业主

裁判结果摘要:确认经开区消防大队处理举报超过法定核查时限违法

来源:http://csx.gov.cn/zwgk/bmxxgkml/1289201/xzfy/xzfywsws/202511/t20251119_12066174.html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委托代理人:曹某 申请人杨某认为被申请人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请求依法查处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和登高面被占用问题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2025年2月17日,本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单号XA46961794143,邮政查询系统显示2024年9月26日已签收,信件内容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和登高面被占用问题进行查处。但直至今日,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重侵害申请人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事项,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时调查核实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和登高面被占用情况,已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申请人杨某于2024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某某城小区存在消防通道和登高面被占用的情况,在接到举报投诉后,被申请人的消防监督员曹某、万某某立即对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某城小区现场进行调查并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后,立即派出两名检查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已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程

序。 二、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检查内容和情况。经调查核实,某某城小区东、南、北侧均不属于小区消防车通道,小区消防登高面符合要求,不存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被占用的情况。某某城小区不存在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 24年10月3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检查内容和情况,谈话时长4分56秒。根据《消防监督检

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调查后及时将调查的内容及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且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及时履责,对某某城小区开展调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单号 XA4696 1794143,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签收,信件内容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某城小区(尤其是外围东侧、南侧、北侧)消防车通道及消防登高面被占用问题进行查处。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的消防监督员曹某、万某某对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某城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并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查看了某某城一期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调查核实,某某城小区外围东、南、北侧均不属于小区消防车通道,小区消防登高面符合要求,不

存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被占用的情况。

2024年10月31日16点20分,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物流信息、某某城一期总

平面及竖向布置图、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情况截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通话详单、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请求依法查处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和登高面被占用问题,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对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面被占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某某城小区东、南、北侧均不属于小区消防车通道,小区消防登高面符合要求,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小区不存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被占用的情况,并将调查的内容和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 9月2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10月30日至被举报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

查,超过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核查时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申请人举报投诉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和登高面被占用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25年3月17日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1834_长沙县某某城小区消防通道举报复议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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