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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区欧雅酒店使用不合格直流水枪处罚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3.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1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06
类型/规范标准类型/教学课件场所/酒店宾馆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年份/2024

title: 2321_南康区欧雅酒店使用不合格直流水枪处罚案

updated: 2026-08-04

南康区欧雅酒店使用不合格直流水枪处罚案

正文

省消防救援总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联合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赣州市相关部门查处了一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持续净化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康区龙华镇欧雅酒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直流水枪案 2024年2月1日,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南康区龙华镇欧雅酒店(个体工商户)进行开业检查时,对该酒店二楼走廊使用的2把直流水枪(产品型号:QZ3.5/7.5-B(主型),标称生产者:福建省四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大队随即责令酒店限期改正。2024年5月21日,大队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仍有7把不合格直流水枪在使用,未完成隐患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南康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南康区龙华镇欧雅酒店(个体工商户)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分别给予幼儿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定南县第八公办示范幼儿园使用不合格钢质防火门案 2024年6月7日,定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定南县第八公办示范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一楼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水泵房使用的2樘钢质防火门无固有永久性标牌,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2.1.1条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大队随即责令幼儿园限期改正。2024年6月25日,大队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2樘无固有永久性标牌钢质防火门仍在使用,未完成隐患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定南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定南县第八公办示范幼儿园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分别给予幼儿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321_南康区欧雅酒店使用不合格直流水枪处罚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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