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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2470_遵义红花岗区首座房地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案
updated: 2026-08-04
遵义红花岗区首座房地产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案
- 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裁判日期:2025-12-01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
- 当事人: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裁判结果摘要:世纪中心3、4号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使用,原拟罚15万,依新裁量基准重新公告减为10万元。
- 来源:https://zyhhg.gov.cn/zxzx/tzgg/202604/t20260407_89968466.html
正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的送达公告 当事人: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00590794161U、法定代表人:刘世中、身份证号:52210119630103XXXX、联系电话:133XXXX8888、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民政综合楼22号门面) 当事人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4年8月3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机关移送《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未完善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采取行政处罚的函》(遵红区住建函〔2024〕247号),载明“2024年7月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未完善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该案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项目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该项目2014年挂牌取得土地开发权进行开发,于2015年底开始施工,2018年底完工交付。该项目建筑面积52839平方米,建筑层数25F、-3F层,建筑高度81.2米,于2018年年底全部交付使用,交付前未进行消防验收。2024年9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该项目未完善消防验收相关手续。2024年11月7日,本机关对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4年12月7日前完成消防验收手续并将消防验收手续报送我局。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未停止违法行为,未完成消防验收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未完善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采取行政处罚的函》(遵红区住建函〔2024〕247号),证明该案件来源;2.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3.《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遵义市红花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复查书》(〔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证明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责令期限内未完成消防验收手续的事实;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2015-126号),证明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项目建筑高度为81.2米的事实。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之规定,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项目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特殊建设工程。本机关认为: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因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不在本地且提供的邮寄地址无法送达,本机关无法实现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据此,本机关于2025年8月27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网向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对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罚事项为:1.责令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消防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的世纪中心3、4号楼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所有建筑物;2.对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但因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5年9月9日印发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黔建消通〔2025〕67 号),结合最新《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8.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78米<建筑高度≤84米,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Y≤13万”之规定,因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世纪中心3、4号楼项目建筑高度为81.2米,裁量阶次为一般,应在处罚款10万<Y≤13万幅度内给予处罚,考虑到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7日经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撤销原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处罚罚款部分中原拟处罚罚款15万减到10万元,并依法重新下达。 2025年12月23日,本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撤销于2025年8月27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自发布撤销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026年2月5日,本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网向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红综执01字第453号-1)。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中《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8.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78米<建筑高度≤84米,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0万<Y≤13万”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消防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的世纪中心3、4号楼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所有建筑物;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因贵州首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不在本地且提供的邮寄地址无法送达,本机关无法实现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特此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编码收款人: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收款人账号:31370109801028733218;收款人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有效期为三十日,逾期需联系本机关更换缴款编码)到贵州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代理银行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交行、邮储、中信、贵州银行、贵阳银行、农村信用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初审:余世强 复审:梅躍耀 终审:张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