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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2278_潍坊潍城区履职答复复议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7.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5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38

8 潍坊潍城区履职答复复议案

法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4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行政复议

文书号:潍城政复决字〔2024〕129号

当事人:某业主(化名)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维持消防大队履职答复。

来源:http://www.weicheng.gov.cn/p1/fyjdgk/12sdwy20226xxjs4/248604.html

申请人:刘某某,男,住址:潍城区北关街道,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勇 职务:大队长

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2832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书违法,应当予以撤

销,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答复书,重新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 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某小区电动车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及消防登高场地、楼道内杂物堆积堵塞消防应急通道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被申请人答复该问题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原答复并重新依法答复。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材料:1、《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法规正确,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2024年7月29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当日立即派员对申请书中反映的潍城区某小区违反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电动车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及消防登高场地、楼道内杂物堆积堵塞消防应急通道的问题现场核查,发现并处理隐患问题如下: (一)潍城区某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情况属实。小区物业潍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答复人依法立案查处,作出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潍城区某小区住宅楼内部分疏散楼梯,不同楼号不同楼层个别业主放置了纸箱、绿植、垃圾等杂物,情况属实,现场检查人员及物业人员联系业主及时清理,并督促物业加强巡查检查,广泛张贴消防安全提示性标识,进

一步提升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另发现小区个别业主将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临时停放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问题,情况属实,现场检查人员责令物业单位进行划线标识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2024年8月15日,小区物业公司向答复人提报了某小区消防隐患问题整改照片。照片显示,潍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巡察检查、及时清理、发布提醒、张贴标识、划线管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且上述情形只有少数业主违反,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答复人对上述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教育。综上,该小区存在的个别业主将杂物放置在疏散楼梯间内,个别业主将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属于极少数业主所为,违法行为轻微,小区物业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整改到位,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三)答复人新增问题反映小区部分楼内(22#28#32#等)未在公共区域配备灭火器。对此项问题经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居民楼物业公司为防止个别业主私自将消防器材占为己有,将灭火器放置在了消火栓箱内,贴上封条防止丢失。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居民可击碎消火栓玻璃正常取用,经查以上不属实。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对其提出的隐患积极依法进行查处,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答复人作出的《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在履职过程中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履职,适

用法规正确,答复人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之情形,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8日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给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 024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

收到后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了《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故提起本次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4年7月29日到某某小区进行现场勘验,经核查发现,潍城区某小区消防控制室存在无人员值班的情形,针对该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作出罚款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潍城区某小区住宅楼内部分疏散楼梯,不同楼号不同楼层存在业主放置了纸箱、绿植、垃圾等杂物,被申请人已经督促物业加强巡查检查进行整改;存在小区业主将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临时停放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问题,现场检查人员责令物业单位进行划线标识管理进行整改,鉴于违法行为轻微,物业积极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整改到位,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上述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均作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立即调查核实,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了《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潍坊市潍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5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278_潍坊潍城区履职答复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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