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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_郴州北湖百姓源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2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54

8 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24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郴州市北湖区百姓源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骆仙东路丽景佳苑106、107、108、109号,法定代表人:刘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D26KRNX3。

现查明 郴州市北湖区百姓源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后经调查,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已主动停止营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251号、第032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询问笔录贰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现场核查照片2张、户室面积对照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郴州市北湖区百姓源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产停业的处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行(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7号,账户名:郴州市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83357354350)缴纳罚款;逾期不停产停业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桂阳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477_郴州北湖百姓源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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