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477_郴州北湖百姓源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案
下一篇:上海嘉定晏珹实业未经许可案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8.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5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35
类型/行政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高层建筑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上海年份/2024

title: 2901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updated: 2026-08-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字(2024)第 1762 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的《答复 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本机关于同年 7 月 19 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7 月 26 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

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上海市

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 X 号(裙房)的进深大于 4m, 高度大于 5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3.4 条的违法行为;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 侧消防登高面一侧未设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

标准》DGJ08-20-2007 第 3.3.4 条的违法行为;查处上海市闵行 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小于 12m,违反《上 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1 条的违法行为。被 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所作《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 条文,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经查,该项目实际现状不符

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审图合格证”、“审验通过”

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据此,其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4 年 5 月 22 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

1

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 X 号(裙房)进深大于 4m,高度大于 5m,违反《上 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3.4 条的违法行为; 2.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消防登高面一侧 未设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4 条的违法行为;3.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小于 12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 准》DGJ08-20-2007 第 3.3.1 条的违法行为;4.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5.责令整改;6.给予书面处理结果”。经查, 申请人举报的项目名称为“浦江镇 X 号地块商品房项目”,建 设单位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市某研究院,

审图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

经审查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和经上海市消防局备案的《建筑

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2010 年 10 月,该项目经原闵行区 公安消防支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经查阅档案、

现场实地踏勘、联系审图单位核实情况,发现上海市闵行区某

路 X 弄 X 号楼南侧的单层建筑通过屋面构架与西侧二层建筑形 成独立的建筑物,为配套服务建筑,该建筑物与高层住宅完全

分隔无连通,故 75 号南侧的单层建筑(76 号)不能按裙房考虑; 75 号楼南侧施工图中设置有消防登高场地,且消防登高场地尺 寸大于 15mx8m,满足当时规范要求;75 号楼南侧消防车道及 周边场地(或草坪)经复核满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 12m 的要求。据此,其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答复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诉求不能成立,且该小区已竣工使用多年,

2

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议向消防救援机

构或公安部门反映,并将《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申请人举报的小区已竣工验收使用多年,现状与小区

设计和竣工时的差异在所难免。若申请人认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按《消防法》的规定向消防救援

机构或公安部门反映。

综上,其收到申请人举报情况后已尽职调查并答复,且该

答复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诉求

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查处申请书》、现场检

查视频、《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

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信访诉求的回复》《答复告知书》及 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没有

援引法律条文,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根据《住

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举

报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规定,被申请人依职责具有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举报案件的行政职权。根据《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 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系争《答复告知书》并交付邮寄送

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案涉项目施工图设

3

计图纸经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且经上海市消防局备案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并于 2010 年 10 月进 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现场实

地踏勘、联系审图单位核实情况认为,该处 75 号南侧的单层建 筑(76 号)不能按裙房考虑;75 号楼南侧施工图中设置有消防 登高场地,且消防登高场地尺寸大于 15mx8m;75 号楼南侧消 防车道及周边场地(或草坪)经复核满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

小于 12m 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 申请人相关核实情况并认为其所反映的诉求不能成立,并无不

妥。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

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9 月 18 日

4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901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2).md
‹ 上一篇:2477_郴州北湖百姓源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案
下一篇:上海嘉定晏珹实业未经许可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