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title: 2901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updated: 2026-08-04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4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 文书号:-
- 当事人: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浦江镇某地块商品房消防登高场地及消防车道
- 来源:https://zwgk.shmh.gov.cn/mh-xxgk-cms/UploadPath/uploadfile/2024-10-17/b395690f-a523-4234-91e6-d5836dce62b3.pdf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字(2024)第 1762 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的《答复 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本机关于同年 7 月 19 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7 月 26 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
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上海市
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 X 号(裙房)的进深大于 4m, 高度大于 5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3.4 条的违法行为;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 侧消防登高面一侧未设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
标准》DGJ08-20-2007 第 3.3.4 条的违法行为;查处上海市闵行 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小于 12m,违反《上 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1 条的违法行为。被 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所作《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 条文,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经查,该项目实际现状不符
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审图合格证”、“审验通过”
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据此,其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4 年 5 月 22 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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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 X 号(裙房)进深大于 4m,高度大于 5m,违反《上 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3.4 条的违法行为; 2.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消防登高面一侧 未设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4 条的违法行为;3.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 X 号 X 室南侧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小于 12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 准》DGJ08-20-2007 第 3.3.1 条的违法行为;4.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5.责令整改;6.给予书面处理结果”。经查, 申请人举报的项目名称为“浦江镇 X 号地块商品房项目”,建 设单位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市某研究院,
审图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
经审查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和经上海市消防局备案的《建筑
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2010 年 10 月,该项目经原闵行区 公安消防支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经查阅档案、
现场实地踏勘、联系审图单位核实情况,发现上海市闵行区某
路 X 弄 X 号楼南侧的单层建筑通过屋面构架与西侧二层建筑形 成独立的建筑物,为配套服务建筑,该建筑物与高层住宅完全
分隔无连通,故 75 号南侧的单层建筑(76 号)不能按裙房考虑; 75 号楼南侧施工图中设置有消防登高场地,且消防登高场地尺 寸大于 15mx8m,满足当时规范要求;75 号楼南侧消防车道及 周边场地(或草坪)经复核满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 12m 的要求。据此,其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答复告知书》, 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诉求不能成立,且该小区已竣工使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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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议向消防救援机
构或公安部门反映,并将《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申请人举报的小区已竣工验收使用多年,现状与小区
设计和竣工时的差异在所难免。若申请人认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按《消防法》的规定向消防救援
机构或公安部门反映。
综上,其收到申请人举报情况后已尽职调查并答复,且该
答复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诉求
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查处申请书》、现场检
查视频、《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
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
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 弄信访诉求的回复》《答复告知书》及 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没有
援引法律条文,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根据《住
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举
报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的规定,被申请人依职责具有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
防验收举报案件的行政职权。根据《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 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系争《答复告知书》并交付邮寄送
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案涉项目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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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图纸经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且经上海市消防局备案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并于 2010 年 10 月进 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现场实
地踏勘、联系审图单位核实情况认为,该处 75 号南侧的单层建 筑(76 号)不能按裙房考虑;75 号楼南侧施工图中设置有消防 登高场地,且消防登高场地尺寸大于 15mx8m;75 号楼南侧消 防车道及周边场地(或草坪)经复核满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
小于 12m 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 申请人相关核实情况并认为其所反映的诉求不能成立,并无不
妥。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
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
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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