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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今玉房地产玉水金岸未经消防验收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4.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4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08
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法律/行政诉讼地域/云南年份/2024

title: 2493_玉溪今玉房地产玉水金岸未经消防验收案

updated: 2026-08-04

玉溪今玉房地产玉水金岸未经消防验收案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建行罚字〔2024〕第10号 当事人: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78706592K 法定代表人:周x成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宁州路112号 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16-24幢住宅、第26-33、35-36、38幢独体商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玉公消审字〔2013〕第0054号),2013年9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30400201304020201)开始土建施工,2018年12月完成住宅所有施工项目。自2019年1月以来,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16-24幢住宅已经交付业主使用,32幢商铺被法院拍卖现已经投入使用。经查明,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第16-24幢住宅、第32幢商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玉水今岸D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关于玉水金岸四号地块(玉水居)消防工程设计审核及验收的情况说明》《关于核查玉水金岸四号地块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建筑情况函的回复》、玉溪市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玉水金岸D区住宅登记表》《玉水金岸D区住宅区入住情况汇报》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向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建行罚告字〔2024〕第10号),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建规〔2024〕3号)第684条之规定,决定对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40000元(大写:肆万元)罚款。 请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收款单位:玉溪市财政局)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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