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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峰某公司五峰店未经许可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3.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0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52
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商场市场等级/重大事故地域/湖北年份/2024

title: 2502_湖北五峰某公司五峰店未经许可案

updated: 2026-08-04

湖北五峰某公司五峰店未经许可案

正文

案例简介 2024年12月2日,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北某公司五峰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立案调查。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大队现场填写检查记录,对该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法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 经调查,该单位建筑面积为3272平方米,场所使用性质为商场,无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表》,给予某公司五峰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本案某公司五峰店为地下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某商业有限公司五峰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典型违法案例,其核心在于警示社会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引用近几年商场发生的典型火灾案例,耐心进行解释、教育、说理,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使单位意识到了其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风险,并积极整改隐患。大队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检查、立案、取证、告知等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积极帮助该单位快速恢复合规合法经营,实现“查处—整改—验收”闭环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并非形式,而是保障公众安全的必要前提,任何单位均需树牢“安全即效益”理念,杜绝未批先经营的侥幸心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筑牢社会面火灾防控基础。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编辑:刘耀 校对:孟星 审核:孙彦松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502_湖北五峰某公司五峰店未经许可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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