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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1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7.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2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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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字(2024)第 1762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年 7月 12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 7月 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7月 26日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弄 X号 X室南侧 X号(裙房)的进深大于 4m,高度大于 5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

  1. 3.3.4条的违法行为;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弄 X号 X室南侧消防登高面一侧未设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 3.3.4 条的违法行为;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X弄X号X室南侧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小于 12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 3.3.1 条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所作《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条文,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经查,该项目实际现状不符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审图合格证”、“审验通过”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据此,其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4年 5月 22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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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弄 X号 X室南侧 X号(裙房)进深大于 4m,高度大于 5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第 3.3.3.4 条的违法行为;2.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弄 X号 X室南侧消防登高面一侧未设消防登高场地,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 3.3.4条的违法行为;3.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弄 X号 X室南侧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小于 12m,违反《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第 3.3.1条的违法行为;4.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5.责令整改;6.给予书面处理结果”。经查,申请人举报的项目名称为“浦江镇 X号地块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北京市某研究院,

审图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

经审查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和经上海市消防局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2010年 10月,该项目经原闵行区公安消防支队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经查阅档案、

现场实地踏勘、联系审图单位核实情况,发现上海市闵行区某路X弄 X号楼南侧的单层建筑通过屋面构架与西侧二层建筑形成独立的建筑物,为配套服务建筑,该建筑物与高层住宅完全分隔无连通,故 75号南侧的单层建筑(76号)不能按裙房考虑;75号楼南侧施工图中设置有消防登高场地,且消防登高场地尺寸大于 15mx8m,满足当时规范要求;75 号楼南侧消防车道及周边场地(或草坪)经复核满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 12m的要求。据此,其于 2024 年 7月 12 日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诉求不能成立,且该小区已竣工使用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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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议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部门反映,并将《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申请人举报的小区已竣工验收使用多年,现状与小区设计和竣工时的差异在所难免。若申请人认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按《消防法》的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部门反映。

综上,其收到申请人举报情况后已尽职调查并答复,且该答复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查处申请书》、现场检查视频、《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弄信访诉求的回复》《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条文,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依职责具有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举报案件的行政职权。根据《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系争《答复告知书》并交付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案涉项目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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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图纸经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且经上海市消防局备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并于 2010 年 10 月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踏勘、联系审图单位核实情况认为,该处 75号南侧的单层建筑(76号)不能按裙房考虑;75号楼南侧施工图中设置有消防登高场地,且消防登高场地尺寸大于 15mx8m;75 号楼南侧消防车道及周边场地(或草坪)经复核满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 12m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关核实情况并认为其所反映的诉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妥。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4年 7月 12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4年 9月 18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901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浦江镇消防登高场地).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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