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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_河北衡水水一方健康管理未经许可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24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48

8 河北衡水水一方健康管理未经许可案

法院: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4-02-1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当事人:衡水水一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罚款11.5万元。

来源:http://sfj.hengshui.gov.cn/art/2024/8/12/art_8610_554904.html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7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衡水水

一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469 号 天 玺 香 苑 中景 大 厦 , 负 责 人 : 张 梅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31102MAD04JK36B。 现查明

2024年1月3日,我支队消防监督员对衡水水一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分公司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衡水水一

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单位

员工白建立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取的营业状态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录

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2目和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衡水水一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

设银行衡水分行桃城支行(衡水市人民东路139号)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电

子缴款识别码网上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衡水市人民政府或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515_河北衡水水一方健康管理未经许可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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