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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8.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0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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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闵府复字(2024)第 79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 2024年 3月 27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 4月 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4月 11 日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5月 29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某路 X弄 X号 X层(以下简称涉案地点)的水井壁上有全嵌墙消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 5.3.2条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条文,未对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作出明确结论。如经查,该项目实际现状不符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审图合格证”、“审验通过”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

被申请人称:2024年 2月 4日,其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人要求“1.涉案地点的水井壁上有全嵌墙消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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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2条的违法行为;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责令其整改;4.给予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5.给予申请人物质和精神奖励”。经查,申请人举报的项目名称为“某镇 122-12 号地块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设计单位为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审图单位为上海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该项目经某公司于 2009 年 12月 30日审图通过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于 2010年 6月 13 日核发施工许可证。其经查阅档案、现场实地调查,发现现场消火栓全部嵌入墙体。其与某公司取得了联系,某公司提供了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明确,根据规范要求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括构造做法)满足耐火极限 1小时的要求。据此,其于 2024年 3月 27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的项目通过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书,该项目由原上海市闵行区公安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

另,申请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条文,未对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作出明确结论。”其认为,该项目于 2009年通过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书。2.申请人认为“如经查,该项目实际现状不符合当时的规范标准,该项目的‘验收合格’等均应予以撤销,重新整改后验收”。申请人举报的项目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申请人诉求应予撤销原“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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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要求履职的查处事项之间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综上,其已充分履职,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经查,2024 年 1月 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1.涉案地点的水井壁上有全嵌墙消火栓,不满足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第 5.3.2 条的违法行为;2.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责令其整改;4.给予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5.给予申请人物质和精神奖励”。被申请人收件后于 2024年 2月 20日派员至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踏勘并拍摄照片。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查明,案涉项目于 2009 年 12月 30日经审查机构某公司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024年 2月 21日,某公司对案涉项目作出诉求技术性反馈,答复为:根据规范要求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括构造做法)满足耐火极限 1小时的要求。据此,被申请人于 2024年 3月 27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反映涉案地点存在的违规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经核实,该项目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本机关于 2024年 4月 16日向上海市闵行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制发《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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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队于同年 4月 26日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张某行政复议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明确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某公司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该案涉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被申请人为系争行政行为提供了《查处申请书》、现场检查照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某公司的诉求技术性反馈、“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本机关对上述证据与事实予以审查确认。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没有援引法律条文、未作明确结论。本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依职责具有处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举报案件的行政职权。根据《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系争《答复告知书》并交付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本案中,案涉项目于 2009年 12月 30日经审查机构某公司审查合格并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于 2010年 6月 13日取得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于 2010年 12 月 13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于 2010年 12月 14日审核通过。被申请人经查阅档案、现场勘察,发现现场消火栓全部嵌入墙体,无法判断消火栓箱体后墙壁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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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后被申请人征询原审图单位某公司,某公司于 2024 年 2月 21日对案涉项目作出诉求技术性反馈为:根据规范要求涉案地点的消火栓箱体后面的墙体厚度(包括构造做法)满足耐火极限 1小时的要求。故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案涉项目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审验通过,无法认定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并无不妥。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的事项,仅为申请人的主观判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材料亦或初步线索予以佐证。因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4年 3月 27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2024年 6月 17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2899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闵府复字(2024)第798号).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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