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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2925_吴某不服南京市建邺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8.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2:5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8:19
类型/行政判决书场所/消防设施工程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江苏年份/2024

title: 2925_吴某不服南京市建邺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吴某不服南京市建邺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正文

〔2024〕建行复第28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予以受理。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南京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存在消防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对甲公司现场检查,甲公司未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手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将在两日内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应凭证,并做笔录办结。但截至2024年2月9日,被申请人仍未办结,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5日21点29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12345工单,申请人投诉甲公司消防手续不合格,没有进行消防验收。次日,被申请人至甲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调取相关备案手续,被申请人于当日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告知若该单位后续未能提供消防备案验收证明,被申请人将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2月7日,甲公司负责人表示将积极调取公司资料,确认有无备案,同时因公司已休假,承诺若无备案将在春节假期后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2024年2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询问案件处理进度,被申请人告知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中,需等到询问笔录做完,证据齐全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2024年2月21日上午,甲公司负责人依法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该场所建设单位南京乙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2月27日,乙公司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3000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12345工单,经核查于2024年2月21日依据《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甲公司租用场所的建设单位乙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内容合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投诉甲公司消防手续不合格的12345工单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证据,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调查取证期间,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求被申请人对甲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提交的投诉工单,称甲公司消防手续不合格,没有验收,要求罚款公示。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至甲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大街×××号×××室进行现场检查,甲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消防备案验收证明。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并明确表示若该单位后续未能提供消防备案验收证明,将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反映甲公司消防手续不合格的投诉工单,被申请人于同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甲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已放假,将于春节假期后赴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如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我局将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2月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2月21日,乙公司委托监事姚某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询问。姚某称甲公司租用的南京市建邺区×××大街×××号×××室由乙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建设,于2019年10月进行装修,于2019年11月竣工,但验收后未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24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乙公司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请人称其通过12345平台反映甲公司违法行为,系作为公民依法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工单基本信息(编号:WX24020500249、WX24020800043);2、授权委托书;3、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据;4、情况说明;5、当场处罚决定书;6、通话录音;7、现场视频。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2、《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甲公司消防手续不合格,没有验收,要求罚款公示,实际上就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收到12345平台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了核查,并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的进展情况。后经调查,被申请人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诉求,并不涉及维护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被申请人对相关诉求的处理行为并不会侵害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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