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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_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KTV强制执行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4.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48

8 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KTV强制执行案

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5-07

案件类型:执行

案由/罪名: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处罚)

文书号:(2025)赣0725行审9号

当事人:崇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裁判结果摘要: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罚款及加罚共8万)

来源:http://jx.119.gov.cn/news-show-31523.html

【案例简介】 2024年5月20日,崇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塔下村的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聚龙湾派对KTV)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现场核查时(告知承诺制),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经核查:2 024年9月12日,大队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聚龙湾派对KTV)未停止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9月13日,制发了《催告书》(崇消催字〔2024〕第0001号)并送达当事人签收,要求该场所收到《催告书》崇消催字[2024]第0001号后于9月14日前停止经营,9月15日,大队对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聚龙湾派对KTV)进行催告后停止经营检查,发现该场所未停止经营、仍在营业。 2025年3月5日,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该单位于2025年3月2 1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给予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聚龙湾派对KT V)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决定,3月6日送达,自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 3月26日,大队再次对该场所作出缴纳罚款的《催告书》(崇消催字〔2025〕第0002号),于3月26日

送达,自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聚龙湾派对KTV)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共需执行捌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队向崇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7号)中给予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聚龙湾派对 KTV)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共需执行捌万元整。2025年5月7日,大队收到江西省崇

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赣0725行审9号)。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结合《江西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试行)》,“量罚阶次为较轻,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金额以1万元为1个梯次),违法情节: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或者 5 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裁量标准:公共娱乐场所面积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其他公众聚集场所面积每增加 5000平方米,罚款金额增加 1

个梯次“。该场所使用面积为 1310 平方米,罚款金额增加 1

万元,给予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聚龙湾派对

KTV)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提示】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3326_崇义县林之夜娱乐有限公司KTV强制执行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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