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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_王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保险理赔 年份:2025 大小:2.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5:2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8:08

8 王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王某与某保险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同住成年家属为父亲名下房屋投保家财险后烧毁,保险公司以无所有权拒赔;法院认定有保险利益,判赔。

来源:http://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98895.shtml

同住家属投保家庭财产险,房屋烧毁能否获赔? 2025-09-28 15:16: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丽 在家庭财产保险纠纷中,“投保人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常成为理赔关键争议点。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明确了同住成年家属对房屋的保险利益。 王某与父亲同住一套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为防范意外风险,王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该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范围涵盖房屋主体及室内财产。

在保险期间内,房屋因意外火灾严重烧毁,王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是王某的父亲,而非投保人王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主张,王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仅以所有权登记为唯一标准,还应结合实际使用、居住情况及风险承担情况综合考量。本案中,王某作为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与房屋所有权人系父子关系,长期在该房屋内生活,房屋的完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居住权益和生活稳定,其对房屋具有实际的利益关联和风险保障需求。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认定王某对案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责任编辑:黄东利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保险理赔/2025_1363_王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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