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2025_2550_魏某超.pdf
下一篇:2025_2048_山东龙成消防生产销售不合格水基型灭火器案 ›

2025_贵州凯里_龙场派出所徇私枉法致赌场爆炸15死案.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其他案例 年份:2014 大小:67.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2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2:08
类型/刑事判决书类型/起诉书等级/亡人火灾地域/贵州年份/2014

title: 2014_贵州凯里_龙场派出所徇私枉法致赌场爆炸15死案

updated: 2026-08-04

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凯里龙场派出所赌场爆炸)

(2014)凯刑初字第305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凯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凯刑初字第3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2-02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钦燕、郑英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杨麒,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尚中平,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启胜,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呈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初的一天,杨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蒙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凯里市龙场镇老山村开设“滚地龙”赌场。为逃避打击,杨某某指使蒙某和龙某某到龙场派出所寻求庇护,后二人找到了时任龙场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王某2,希望赌场能够得到关照,王某2说:“不要搞出什么事来,不要出现打架闹事。”龙某某随后送了2000元现金给王某2。杨某某等人于2013年9月4日在凯里市龙场镇废弃的洗煤厂处开设了“滚地龙”赌场。赌场开设期间,赌客平均每天约七八十人,赌资平均每天五六十万元现金,赌场每天抽取渔利平均20000元左右。赌场开设约一个星期左右,被时任龙场派出所所长的张某带队查处。此后,为了进一步寻求庇护,蒙某又联系时任龙场派出所教导员的被告人杨某1(2013年10月29日任龙场派出所所长)寻求关照。后杨某1、王某2二人接受杨某某、蒙某等人的宴请及赠送物品并得到每月给予二人好处费的许诺,二人放弃对赌场的查处职责,擅自允许和放任杨某某等人先后在龙场镇辖区内的洗煤厂、沙子冲煤矿、老山村等处设点聚赌。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查禁赌博时,王某2指使时任龙场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孙某某两次打电话给蒙某进行通风报信,杨某1指使时任龙场派出所协警被告人龙某某打过一次电话给蒙某进行通风报信,为杨某某等人开设的滚地龙赌场提供保护,使得该赌场在龙场镇辖区内长期公开聚赌直至龙场老山村“别干太”(地名)赌场于2014年1月13日发生恶性爆炸案,造成聚赌、参赌人员15人死亡,重伤4人,轻伤及轻微伤14人的严重后果。爆炸案发生后,杨某1等四被告人相互串通,欲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制裁。赌场开设期间,杨某1、王某2、孙某某、龙某某四人分别收受了蒙某、龙某某等人的贿赂。其中,被告人杨某1收受贿赂67000元,被告人王某2收受贿赂32000元,被告人龙某某收受贿赂9000元,被告人孙某某收受贿赂7000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主动退缴了所收受的全部赃款。

上述指控事实,凯里市人民检察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户籍证明、录用审批表、劳动聘用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蒙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依据这些证明材料,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在表示认罪的同时,均辩解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杨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杨某1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索贿情节;2、杨某1具有自首情节;3、杨某1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交了所得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尚中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某2构成徇私枉法罪,犯罪情节一般,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王某2有自首情节;3、王某2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张启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孙某某的行为虽构成徇私枉法罪,但不应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2、孙某某有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的一天,杨某某(另案处理)蒙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凯里市龙场镇开设“滚地龙”赌场。为逃避打击,杨某某指使蒙某和龙某某到龙场派出所寻求庇护。二人找到时任龙场派出所副所长王某2,希望王某2对赌场予以关照。王某2默许,并叮嘱蒙某和龙某某“不要搞出什么事来,不要出现打架闹事。”随后,龙某某送给王某2人民币2000元。2013年9月4日,杨某某等人在凯里市龙场镇废弃的洗煤厂处开设了“滚地龙”赌场。赌场开设期间,赌客平均每天约七八十人,赌资平均每天五六十万元,赌场每天抽取渔利平均在20000元左右。赌场开设一个星期左右,被时任龙场派出所所长张某带队查处。之后,为了进一步得到庇护,蒙某又联系时任龙场派出所教导员杨某1(2013年10月29日改任所长)寻求关照。杨某1、王某2二人在接受蒙某等人的宴请、礼品和每月给予二人“好处费”的许诺后,放任杨某某等人在龙场镇辖区内的洗煤厂、沙子冲煤矿、老山村等处设点聚赌。期间,蒙某、龙某某还找过时任龙场镇派出所协警龙某某、孙某某寻求关照,并给予二人“好处费。”2013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2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沙子冲”(地名)山上赌博,要求派出所出警查处。王某2遂让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通风报信。2013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2看见派出所对面的停车场内停有凯里市公安局特巡警运警车,认为是来查赌的,便叫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通风报信。2014年1月9日,杨某1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要求龙场派出所出警查赌。杨某1便让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通风报信。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在放任杨某某、蒙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期间,分别收受了蒙某、龙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其中,杨某1收受贿赂47000元、索要贿赂20000元;王某2收受贿赂32000元;龙某某收受贿赂9000元;孙某某收受贿赂7000元。2014年1月13日,杨某某等人开设在龙场镇老山村“别干太”(地名)的赌场发生他人用爆炸方式实施抢劫恶性案件,造成聚赌、参赌人员15人死亡,4人重伤,14人轻伤及轻微伤。爆炸抢劫案发生后,杨某1等四被告人相互串通,欲掩盖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制裁。贵州省公安厅纪委展开调查后,四被告人被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给予开设赌场人员庇护的犯罪事实,退交了各自的非法所得。杨某某、吴某等人开设赌场、赌博系列刑事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本院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2014年1月13日17时42分至1月17日23时42分,凯里市公安局对龙场镇老山村“别干太”爆炸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中心现场位于龙场镇老山村“别干太”半山腰一野外赌场。现场散落15具尸体及遗留财神塑像、骰子、时钟等物品。现场情况以用拍摄照片方式予以固定,遗留物已提取。

三、鉴定意见

证实:经凯里市公安局对“1.13”爆炸案现场死亡、受伤人员进行统计和伤情鉴定,死亡15人,重伤4人,轻伤及轻微伤14人。

四、证人证言

我们送钱给龙场派出所的人,一是要得到他们的允许,顺利开设“滚地龙”赌场;二是得到他们的保护,逃避打击。我们送钱后他们给我们的帮助,一是允许我们在龙场开设“滚地龙”赌场,不来查我们;二是有人来查我们的时候他们提前打电话,进行通风报信。我们开设“滚地龙”赌场的具体地点虽然没有给龙场镇派出所的讲,但是他们是知道我们开设赌场的窝点的,派出所的也来查处过。我知道的有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9月份,是我们还没有打点龙场派出所之前,具体是谁带队来查不知道。这一次我们提前逃跑是因为赌场“望风”的人提前通知。第二次是10月上旬,是当时的张所长带队来查的,派出所的到赌场附近时我们就跑了。事后听蒙某或是龙某某讲,在张所长他们来查之前,有龙场派出所的人打电话通知蒙某或者龙某某。我们在龙场镇老山村地界开设的“滚地龙”赌场是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1月13日,共4个月零10天左右。我们开设这个滚地龙赌场每天抽取的盒子钱平均在20000元左右,每天的赌客流量平均在七八十人左右,每天的赌资平均有五六十万元左右。

在开设“滚地龙”聚赌期间,我们请龙场派出所的干警吃过饭,也给他们送过钱。第一次是我们开设赌场后不久的一天,龙某某讲能不能多找派出所的个把人,免得王某2为难,一个人也不好做。之后我就打电话给龙场派出所的教导员杨某1,我说:“杨哥,我有几个朋友想在龙场镇搞“滚地龙”,你能不能罩着点,他们会懂事的。”杨某1说:“你们自己各注意点,不要在赌场里发生打架,发生纠纷,不要让人报案。”2013年中秋节的前一两天,我在二六二(厂)一步酒店门口旁边的“头等舱”酒吧门口与杨某1见面,我说:“马上过节了,杨哥(杨某某)叫我先拿2000元给你买条烟过节,以后会懂事的,希望当哥的罩着点。”杨某1说:“你们自己注意点。”第二次是2013年10月5日或6日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在赌场拿了1.2万元给我,叫我拿去送杨某1。当晚八九点钟,我在“头等舱”酒吧门口拿给杨某11.2万元。第三次是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杨某1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点事。当时我在赌场,我马上跟杨某某讲了,然后我们请杨某1、王某2在时代海鲜酒楼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杨某1提出,他才来当这个家(指负责龙场派出所工作),问我们能不能赞助派出所点钱。当时我们讲吃完饭再说。吃完饭后,刘某就叫我和王某某提起两袋烟酒放到杨某1的车子里,每袋有两瓶酒(记不得牌子,大该300元一瓶)和一条“和天下”香烟(1000元一条),并跟杨某1和王某2说每人一袋。第四次是2013年11月七八号左右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在赌场问我送杨某1多少钱好。我说既然上次吃饭时杨某1都讲那些话了,就送他1.5万元嘛。杨某某就拿了1.5万元给我。之后我赶到凯里给杨某1打电话,在“头等舱”酒吧门口,我把1.5万元给了他。他接过钱后说有人也想来龙场开赌场,叫他把我们的场子端了,让别人来做。我说:“杨哥,没有办法,希望你多罩着点,他们应该懂事的。”过后我打电话给杨某某讲了这个情况,杨某某说再说嘛。第五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又和我商量送杨某1多少钱,我说:“你自己看着办,上次他讲那些话你是晓得的,他说有人来抢我们生意,要端我们场子,干脆每个月给他2万元。”杨某某就拿了2万元给我去送给杨某1。当晚在418医院后面的蓝岛宾馆门口,我上到他车子的副驾驶位,将两个各装1万元的信封递给他,他边接边问我是多少钱,我说是2万元。他说:“最近这几天手头紧,你能否跟杨哥(杨某某)商量一下?”我在电话上征求杨某某的意见,杨某某同意了,并问我身上有没有钱,有钱的许话先拿给他,但要跟他讲清楚,现在生意差,这2万元算是下个月的(份子钱)。我又拿了2万元给杨某1,但我没有把杨某某的话转给杨某1。第二天我到赌场后跟杨某某要钱,杨某某就要我打电话给杨某1说清楚,说这两天生意不好,昨天补的2万元算是把下个月的先拿了。

我还先后拿了三次钱给给王某2。第一次是2013年10月7日或8日的一天,杨某某和我商量,之前龙场派出所的王某2和龙某某都是由龙某某联系,钱也是由他送的,但现在龙某某输钱老火了,怕龙某某拿钱去赌,不把钱送给他们,干脆就由我直送钱给王某2算了。当天晚上,我、杨某某、龙某某坐刘某开的车一起去炉山。在炉山一个茶吧,杨某某将1万元钱拿给王某2,他没有收钱,并说这些天查得太严了,叫我们开到国庆长假上班就关了。我和杨某某都讲关不得,关了以后再搞就难召集人了。王某2就说严老火了,实在不行你们就搬到万潮去搞一下。第二天下午五六点钟,我打电话给王某2,说有事到炉山找他。我们在头天见面的茶吧门口见面后,我将昨天包好的1万元丢在他车子的副驾驶位上,他也没讲什么。第二次是2013年11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杨某某在赌场将1万元拿给我,叫我拿给王某2。我打电话问王某2在哪里,他说下班回家已到狗场了,我喊他等我一下说找他有事。我喊我朋友开他的皮卡车送我去见王某2,我将用药盒子装好的1万元放在王某2的副驾驶座位上。第三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杨某某在赌场将1万元钱拿给我,叫我拿给王某2。在民族风情园停车场,我拉开他副驾驶的车门,将用信封装好的1万元放在他的副驾驶位子上。

我还给龙场派出所的龙某某送过钱。第一次是2013年10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杨某某在赌场拿了3000元给我,叫我拿去送给龙某某。在龙场斗鸡场门口我数了3000元给他。第二次是2013年11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五六点,杨某某在赌场拿了3000元给我,叫我拿给龙某某。龙某某开警车在龙场巡逻,我坐接送赌客的面包车到龙场新街,在岔路口遇见他,我在面包车的副驾座将事先装有3000元的一个药盒子递给他,说是他们叫我带一盒药给他。第三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杨某某在赌场拿3000元给我,叫我拿给龙某某。过了一两天,我在龙场斗鸡场碰见龙某某,我跟他讲,我把拿给他的那3000元用了,等过些时候再拿给他,他说都是弟兄,没得事,有了再拿。

我给龙场派出所的孙某某送过钱。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我在龙场街上碰到王某2和孙某某在巡逻,我问王某2在忙什么,王某2跟我说:“以后有什么事就跟孙某某联系,你们买条把烟给他抽行了。”我说“行!”就走了。后来我跟杨某某把这个事情说了,杨某某也说行。第一次是2013年11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我从杨某某处得到钱后,我在龙场街上找到孙某某,我说:“拿包烟给你抽。”然后将事先用和天下烟盒子装好的4000元递给他。第二次是2013年12月7日或8日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左右,我在赌场从杨某某处得到钱后就下山,我打电话叫孙某某到龙场心连心超市旁边等我。见面后我上他的面包车,在车上我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000元钱递给他。

每个月的七八号,杨某某和我算清楚每人该拿多少,他一次性将钱全部拿给我。2013年9月拿了2万元送给杨某1。10月拿了2.5万元,分别送给杨某1、王某2和龙某某。11月拿了3.5万元,分别送给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12月拿了5.6万元,分别拿给杨某1、王某2、孙某某和龙某某。这些钱都是开设滚地龙赌场收取的盒子钱。

给龙场派出所干警送钱的目的,是因为开设“滚地龙”赌场是违法犯罪的,一是为了不被派出所打击,得到他们的保护,让来参赌的人放心参赌;二是如果有凯里市公安局的人下来查,派出所的人能及时的给我们通风报信,以便逃脱打击。所以我们在开设赌场之前就商量好,要找关系,与龙场派出所的干警把关系搞好,因为他们是直接管理的。。赌场开设期间,我知道公安机关来查过三次。第一次被查大约是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当时赌场开设在龙场镇老山村废弃的洗煤厂后面的一块荒田里,是时任龙场派出所所长张某带人来查的,没有找到赌博窝点。第二次大约是10月上旬的一天中午1点或2点,当时赌场是在龙场镇沙子冲村煤矿上面的一块荒田里,也是张某带队来查处的。这次他们找到了赌博窝点,但人都跑散了,他们没有抓到人,就将赌场捣毁了。第三次大约是11月份下旬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龙场派出所的干警孙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马上要来了,不要搞了,赶快把人喊走,我马上打电话给杨某某。事后我听杨某某说是他带头跑的。这次龙场派出所也没有找到赌博窝点。龙场派出所的孙某某先后打了两次电话给我通风报信,就是告诉我他们要来查了,叫我们赶快散。第一次就是上面我讲的第三次。第二次是过了十天左右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我当时在龙场镇老山村的赌博窝点,孙某某打电话给我,他说上面已经来查了,喊我们注意点。因为这次没有多少参赌人员,没有多少赌资,杨某某说应该没得事,我们小声点就得了,所以我们没散。龙场派出所的龙某某也打过一次电话给我,是在孙某某第二次打电话给我的当天给我打的,也是叫我们注意点。

赌场是杨某某跟施秉人一起搞的,他占50%的股份。在他占的股份中我和蒙某各分得10%。赌场的收入都由杨某某负责,他是大股东,他给我们多少就是多少。我们十天分一次钱。赌场人多的时候每天有七八十人,少的时候每天有四五十人。参赌抽头是一个庄抽一回,因为我不具体负责收钱,所以也不知道一天能收多少钱。

2013年12月底,赌场停业一个星期后又开业了。“老扁”他们说放哨的人分成两组,第一组上两天班,休息两天。快过年了,我没有钱,我想天天上班,“老扁”和杨某某说要看生意情况。离爆炸案发生前五六天的一天白天,那天不是我上班,我到赌场去看热闹,看了一会出来往家走,我就想,既然他们不答应我天天上班,我就报警看看。我就拿出我的手机拨110,是一个女的接电话,我就跟110讲,我们龙场镇老山坡上有人开有赌场,如果你们不信,就派警察穿便衣来看,同时我还跟她讲,不要跟局长讲,也不要让龙场派出所的知道,我怕他们与公安局的关系好。110说如果公安找不到就叫我带路。我不敢带路,举报完后我就关机了。之后我就搭坐接送赌客的面包车回到龙场镇。大约5分钟左右,我在碳棒厂看到一辆警车开过去,但我不知道这个车是不是去老山村查找赌场的。杨某某、“老扁”等人在老山村开赌场已经有三个多月了,并且听来赌博的人讲他们有关系,虽然之前他们开在洗煤厂那里的“滚地龙”赌场被查过,但并未抓到人。我感觉来查赌的警察在敷衍了事,所以我认为他们与公安局领导和龙场派出所的人关系好,就要求110不要跟公安局的领导和派出所的讲。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收受财物的情况,第一次是在2013年9月中旬,蒙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想在龙场开设“滚地龙”赌场,问我允不允许搞。到了中秋节前一两天,蒙某给我打电话后,我们是在我住的鑫鼎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旁见的面。见面后蒙某说“滚地龙”赌场已经搞起来了,这个事情王某2晓得,并说先拿点钱过节,我把钱接了,这次收蒙某的钱是2000元。第二次是在2013年10月底晚上七八点钟,蒙某打电话给我,叫我下楼和他见面。见面后我就跟他讲,最近查得比较紧,叫他们自己注意点。蒙某讲没有事,他们会小心的。蒙某又说最近生意不好,先拿点给你用。我在回家的途中打开塑料袋数了一下有10000元。2013年10月底或者是11月初,蒙某打电话约我吃饭。一起吃饭的有龙场派出所副所长王某2,以及和蒙某一起开赌场的两个人。地点是在凯里体育馆旁时代海鲜酒楼三楼的一间包房里。吃饭过程中,蒙某也提到赌场的事情,并说施秉那边的赌场也开起,这边的赌场现在生意不好,给你们的钱会少一点,等到以后生意好了再多给你们一点。吃好饭后他们拿了四瓶酒和两条烟放在我的车上,我拿了两瓶酒和一条烟给王某2。第三次是2013年11月20多号,是晚上八点钟左右,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当时开车在街上,蒙某叫我到凯里中博德克士路边见面。我到后蒙某上到副驾座位,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在驾驶座扶手箱上。我把车开到我家楼下的地下停车场,在车里打开塑料袋数了一下,里面有1.5万元。第四次是2013年12月20多号,是晚上八点钟左右,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说要拿点东西给我。我知道他是要拿钱给我。见面后,我就跟蒙某说这个月我有点急用,2万元不够,要拿4万元。蒙某就说他要打电话问杨某某。隔了几分钟,蒙某打电话跟我讲他去拿钱,叫我到凯里市清平南路蓝岛宾馆门口等他,他拿钱过来。我就从金凯酒店门后走过去,到蓝岛宾馆等了一两分钟左右,蒙某就从一辆银灰色皮卡车上下来了。我们见面后,他拿了一个米黄色的布袋子递给我,并说这是连下个月的一起给我了。之后我就到凯里二商场路口的建设银行,通过柜员机将蒙某拿给我的这4万元现金汇到我一个叫陈某某的朋友的银行账上,用于偿还我的个人债务。

收受蒙某等人的好处费,主要是不查他们,在接到报警之后给他们通风报信。2014年1月9日,有人打110报警,110指令我们龙场派出所出警。我打电话给龙某某讲,让龙某某通知他们。蒙某等人开设赌场,龙场派出所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都是知道的。2013年11月初,我当龙场派出所所长后,王某2单独找我谈,说蒙某他们开的那个“堂子”还送钱给所里的协警。我知道王某2讲的“堂子”就是蒙某他们开设的赌场。王某2又说蒙某他们搞的场面太大了,他担心出事。我也担心赌场搞得太大了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也想找机会将蒙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赶出我们辖区。爆炸案发生以后,我和王某2私下交谈过,约定对开设赌场一事不要乱讲出去,并和王某2一起分别找过孙某某、龙某某,交代他们对外不能讲知道有赌场这件事,对收赌场的钱和跟赌场有联系的事也不能讲。

2013年9月初的一天,龙某某打了一个电话给我,他说他们想在龙场搞“滚地龙”赌场。我说这是禁止的,不能搞,你要搞就各去找领导(指所长和教导员),领导同意你就搞,然后就挂电话了。过后龙某某和(蒙某)一起来到龙场派出所我的办公室找我,龙某某跟我说他们已经搞起来了(指“滚地龙”),还说已经跟“凯哥”(指龙场派出所教导员杨某1)说了。我说不要搞出什么事来,不要出现打架闹事,到时候不好处理。他说:“放心,不会有事的,有事我们各处理。”之后我和蒙某互留了电话。在办公室讲这个事情的时候,龙某某趁蒙某有事出去,从裤子荷包里拿出一沓钱递给我,他说:“先拿2000去花,以后再说。”我就收下了。2013年9月底或者10月初的一天下午,我下班开车回家,到狗场村坪寨草莓基地的时候蒙某开着皮卡车来了。他下车走到我的车旁边,把一个装药的盒子放在我的副驾座上,里面装有一卷钱,是1万元现金。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家。当天傍晚七八点钟左右,蒙某约我在炉山镇环城东路的麒麟会所见面,蒙某还带了一个人跟他一起来,蒙某介绍说那个人叫杨某某。我就问蒙某那个事情(指“滚地龙”)是不是还在搞起的?不能再搞了,赶快收起来。蒙某说他们有些钱还没收回来,再让他们搞几天,再搞个把星期就不搞了。在交谈的过程中,蒙某当着杨某某的面拿了一沓钱出来递给我,我没有接。之后我在回家的路上,蒙某一个人又跑过来,把刚才准备拿给我的钱塞给我,是1万元现金。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天快黑了,我当时在凯里民族风情园停车场,蒙某来到停车场后,他把一个方形的药盒递给我就走了。我打开药盒,里面有1万元现金。大概是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杨某1在所里面跟我说下班了“老扁”请吃饭,他当时还念叨他们给得太少了,吃饭的时候要他们增加一些。他的意思我明白,杨某1肯定也是得了蒙某他们的钱。下班后我一个人开车去凯里,到虎庄的时候接到杨某1的电话,他说他们已经到时代海鲜酒楼了。我们吃饭的时候,杨某1对蒙某说搞这个“滚地龙”是很赚钱的,是不是多给点,目前所里面困难。蒙某表示只要生意好,没有问题。吃完饭后,蒙某就问杨某1把车停在哪里,叫杨某1把车钥匙拿给他,然后从房间里面提了两包东西走出房间。过后杨某1拿了一包东西给我,里面装有两瓶酒、一条烟。

收受蒙某的财物,是因为蒙某他们在龙场辖区内开设赌场,他们为了不被派出所不查处才送钱物给我的。龙场派出所所长杨某1、协警孙某某和龙某某都与蒙某他们有关系,但是他们具体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

收了蒙某和龙某某的钱后,我先后叫龙场派出所协警孙某某打过两次电话给蒙某。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看到龙场派出所对面停车场比平时停的车辆多,来的人面孔也比较生,我就叫孙某某打电话给蒙某问一下,意思是车不要停在这么显眼的地方。第二次是2013年12月初,杨某1从局里面开会回来后的第二天,他跟我说,会上有人议论龙场山上有人搞“滚地龙”赌博,叫我们一起去山上找一下。我说:“你叫他们一起去就行了。”他说“一起去。”我说:“去山上找怎么找得到?是不是叫孙某某打个电话问一下?”实际上我们大家都清楚是蒙某他们在开的这个赌场。然后杨某1、我、孙某某就开车一起去煤矿周边的山上。路上我叫孙某某跟他们(指蒙某)联系一下。孙某某就跟蒙某打电话,具体跟蒙某说了什么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到山上找了一圈没有发现什么东西,只看到以前摆“滚地龙”留下的印子。还有就是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当时龙场派出所所长张某说治安大队跟他讲,龙场有人搞“滚地龙”赌博,去山上查下。这次由张某带队去山上查,我参加了,还有民警马某某、协警张某某和孙某某一起的。我们去到王兴煤矿一个废井背后山上的一块荒田,当时参与赌博的人都跑到山上去了,现场留下的只有“滚地龙”赌博工具和搭的棚子,我们就把赌博工具和棚子全部销毁了。这次现场还搜到赌资1900元和一些饮料、水等物。之后我和杨某1又去了一次,孙某某也一起去的。最后我还参加过一次,是杨某1带队的,我们到第一次查赌博窝点的山上找,也只是看到有个棚子和赌博工具。爆炸案发生后,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在派出所门口院坝,杨某1问我:“这个事情(指蒙某他们开设赌场的事)怎么办?”我担心龙某某、孙某某会讲出去,杨某1说应该不会。他叫我跟他们两个讲一下,叫他们不要乱说。之后我单独叮嘱孙某某不要乱讲,哪个问都不要乱讲。孙某某说:“我晓得,哪个去讲这个事情,自己找死。”我也单独找龙某某讲过,叫他该讲的讲,不该讲的不要乱讲。龙某某说:“晓得的”。

2013年10月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从派出所下班回家休息,在龙场派出所对面停车场遇到龙某某和蒙某,我们闲谈中龙某某说他们开有赌场,已经给所里面的人讲好了,以后有什么事,要我提前给他们讲一下,他们会考虑我的。我讲有时候打电话不方便,有时候打电话又接不通怎么办?龙某某就说:“如果你不方便打电话,就打通电话后立即挂断,我就知道有事情了。”龙某某叫我把他和蒙某的电话记下。后来也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龙某某打电话叫我在龙场镇街上三岔路往老街前面约十米的路边等他。他来后就将早准备好的一扎钱递给我,我回到家以后数了一下,是3000元现金。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蒙某主动打电话给我,他叫我到龙场鱼洞洗车场外面等他,有东西给我。见面后蒙某拿给我一沓钱,是3000元现金。2013年12月份一天白天,蒙某又打电话给我,要我在龙场镇街上等他。他坐一辆皮卡车来后就递了一个长方形的药盒子给我,我回家清点,里面有3000元现金。还有就是2014年1月初的一天,在龙场街上的斗鸡场,我和蒙某碰面后,蒙某说他想给我钱,但是钱他拿去用了,以后再给。

龙某某和蒙某拿钱给我,是因为他们开赌场,让我在派出所有什么行动的时候提前给他们讲。2013年12月到2014年1月期间的一天中午,杨某1说接到群众举报有赌博的,准备安排我一起去查赌。因我当时在搞安全复查,他就没有安排我去查赌了。杨所长让我给“老扁”(蒙某)打个电话说一声。我就打电话给蒙某说,有人打电话到所里面举报山上有赌博的,提醒他们注意点,然后就把电话挂了。爆炸案发生以后,2014年1月下旬,有一次我和所长杨某1、王某2,另外一个协警孙某某一起出去办事,王某2边开车边说,这个事情发生了,以后不管哪个来找你们,都不要讲我们和赌场有什么关系,打死也不要说。王某2跟我单独在一起的时候也讲过类似的话。

2013年国庆节后,我和王某2出警到沙子冲处理民间纠纷,蒙某当时也在场,处理得差不多后我就上车,王某2对站在车旁的蒙某说:“以后有什么事就跟小孙联系。”并叫蒙某拿点烟钱给我。我说:“不要。”王某2叫我把电话留给蒙某,我没有多想就把电话号码留给蒙某了。之后,我和王某2开车回派出所,路上王某2跟我说,蒙某他们在龙场辖区内开有赌场。

我收了三次钱。第一次是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蒙某打电话问我哪里,叫我下班后在龙场老街那里等他。我到那里后他就将一个牛皮纸信封给我。他走后我打开看有2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3年11月中旬或下旬的一天下午,蒙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他还是在龙场老街那里等我。我到后他就将一个烟盒拿给我,过后我打开看里面有30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3年12月的一天下午,蒙某打电话和我联系,他找到我后就将一个白色信封给我,里面有2000元现金。

蒙某拿钱给我的目的,一是为了让我们不要去查他们;二是有什么情况通知他们一声,就是给他们通风报信。我在王某2的指示下给蒙某打过两次电话进行通风报信。第一次是在2013年10月的一天中午,王某2叫我打电话问蒙某还在搞没搞“滚地龙”。我就当着王某2的面,在派出所二楼的过道上,用我的手机打电话给蒙某,问他还在搞不,如果还搞就不要搞了。第二次是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上班时间,我在派出所院坝遇到王某2开车来上班,他问我局里面的特巡警车来作什么?我说:“不知道”。还反问他:“你是领导你不知道?”王某2就叫我打个电话给蒙某,我就说:“你不晓得打?”他说他不好打。之后我就用我自己的手机打蒙某的电话,问蒙某还搞不搞赌场了?如果还搞就不要搞了,说完就把电话挂了。爆炸案发生后的一天,我在所里二楼打扫卫生,王某2就来跟我讲:“如果上面有人来查,你不要乱讲话。”我说:“知道了。”另外,杨某1在所里面也单独跟我讲过这个事情。

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纳入认定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蒙某、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保护的证明体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明知杨某某、蒙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而不履行追诉职责,故意包庇、纵容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已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建设,妨害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分别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择重罪处罚。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受贿和徇私枉法的事实成立,但提请本院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不当,基于以下理由,本院予以纠正:

首先,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一点必须肯定。

其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应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再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有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即:基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徇私枉法适用什么量刑幅度,关键问题是如何客观、理性的评价他们的犯罪情节。从本院确认的犯罪事实来看,四被告人分别收受杨某某、蒙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后,放弃履行司法职责,包庇、从容杨某某、蒙某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导致的结果是龙场派出所辖区内赌博犯罪没有及时得到惩治,赌博犯罪滋生蔓延,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虽然杨某某、蒙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发生爆炸,造成死亡15人,重伤4人,轻伤及轻微伤14人的严重后果,但该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以爆炸方式实施抢劫导致的,已经超出了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徇私枉法所能控制的范围,该结果与四被告人徇私枉法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把该结果归责于四被告人而认定他们徇私枉法犯罪“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容易造成客观归罪。

第四,如前所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处罚规定有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哪些情形分别属于本罪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目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司法机关对本罪的刑罚运用没有作出解释之前,按照利益归属于被告人的刑罚适用原则,一般不得适用加重处罚。因此,本案四被告人所犯之徇私枉法罪,所对应的刑罚幅度应当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杨某1个人受贿数额6.7万元,相对应的刑罚幅度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某2个人受贿数额3.2万元,龙某某个人受贿数额9000元,孙某某个人受贿数额7000元,他们三人相对应的刑罚幅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以受贿罪对四被告人定罪处罚,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都较重于徇私枉法罪。

综上,本院在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的前提下,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改变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定罪处罚,将四被告人徇私枉法的事实纳入量刑情节考虑。由此,辩护人杨麒就定性问题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辩护人尚中平、张启胜对定性问题提出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分别收受杨某某、蒙某等人给予的贿赂后,放弃履行司法职责,包庇、纵容杨某某、蒙某等人长期开设赌场,导致龙场派出所辖区内赌博犯罪滋生蔓延,影响社会安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1还有索要贿赂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虽然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庭审过程中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尤其是龙某某、孙某某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具有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但是,四被告人贪赃枉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给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不足以对四被告人从宽处罚。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的受贿数额,结合他们贪赃枉法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作出相适应的判决。其中,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被告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是否具有自首量刑从宽情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经查,侦查机关对本案四被告人立案侦查之前,杨某某、龙群英在2014年3月18日接受贵州省公安厅调查时,就分别交代了在凯里市龙场镇开设赌场期间,由龙群英、蒙某向本案四被告人行贿并得到关照的事实。四被告人受贿及徇私枉法的犯罪线索已被司法机关所掌握。而四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的日期分别于2014年3月21日至24日。由此可见,四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实时虽然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所交代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办案机关所掌握,按照《意见》中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本院不认为杨某1、王某2、龙某某、孙某某有自首量刑情节,对四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杨麒提出杨某1没有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在本院予以采纳的上列证据中,杨某某、蒙某均证实2013年12月送钱给杨某1时,计划是送2万元,因杨某1提出“手头紧,”蒙某电话征求杨某某同意后,又提前把下个月的2万元给了杨某1。二人的证词与杨某1自供“我有点急用,2万元不够,要拿4万元”能够印证。因此,应认定杨某1具有索贿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尚中平提出王某2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属于共同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徇私枉法犯罪过程中,虽然王某2与杨某1等人事前没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但事中王某2与杨某1在接受蒙某等人的宴请及收受礼品时,无需语言表达,彼此已经心照不宣。同时,王某2自供当着孙某某的面告诉蒙某“以后有事和小孙联系”,并知道杨某1、孙某某和龙某某都与蒙某他们有关系,足以说明王某2在徇私枉法犯罪中,不仅与杨某1、龙某某、孙某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也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是共同犯罪。由于本院已选择处罚较重的受贿罪对杨某1等四被告人定罪处罚,而四被告人在收受财物时,彼此之间并不清楚谁得了多少,可以不按共同犯罪去区分地位和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

三、被告人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五、追缴被告人杨某1违法所得67000元,被告人王某2违法所得32000元,被告人龙某某违法所得9000元,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黑色直板SONY手机一部、白色直板K-TOUCH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晶

审判员姜胜品

人民陪审员缪伟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岚

本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本网内容。 了解更多》

• (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192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21号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641号徇私枉法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2014)黔威刑初字第341号徇私枉法案刑事判决书

• (2015)原刑初字第308号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5)鼓刑二初字第224号徇私枉法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 (2014)美刑初字第612号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判决书 • (2016)浙0784刑初390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2025)皖01刑更4356号张某走私、贩卖、

(2025)皖01刑更4457号赵某诈骗罪刑罚变

(2025)皖01刑更4349号董某某生产、销售

(2025)皖01刑更4386号王某某走私、贩卖

(2025)皖01刑更4322号王某某合同诈骗罪

(2025)皖01刑更4329号都某某诈骗罪刑罚

(2025)皖1702刑初246号吴某盗窃罪一审

(2025)皖01刑更4372号李某走私、贩卖、

(2025)皖01刑更4435号丁某偷越国(边)境

(2025)皖16刑终225号潘某星盗窃罪二审

(2025)皖01刑更4377号魏某某诈骗罪刑罚

(2025)皖01刑更4476号章某某诈骗罪刑罚

(2025)皖01刑更4480号马某某开设赌场罪

人气排名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310号开设赌场

(2011)青刑一初字第48号组织、领导、

(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62号组织、领导

(2011)焦刑三初字第6号组织、领导黑

(2015)临刑初字第88号组织、领导、参

(2017)鄂02刑终69号组织、领导、参加

(2007)一中刑初字第1185号组织、领导

(2009)乌刑初字第9号涉黑案刑事判决书

(2011)长刑初字第457号组织、领导、

(2010)临刑初字第72号组织、领导黑社

(2021)黔01刑初76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285号强奸一案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其他案例/2025_贵州凯里_龙场派出所徇私枉法致赌场爆炸15死案.md
‹ 上一篇:2025_2550_魏某超.pdf
下一篇:2025_2048_山东龙成消防生产销售不合格水基型灭火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