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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2044_柳城县某企业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2.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8:0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4:18

8 柳城县某企业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案

法院: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裁判日期:2025-0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消防水带)

文书号:-

当事人:柳城县马山工业园区某企业、赵某

裁判结果摘要:消防水带长度不足不合格逾期未改,单位罚5000、管理人罚500来源:http://gx.119.gov.cn/portal/article/index/id/11495.html

2019年9月18日 10:31 星期三 农历己亥年(猪) 八月廿 巳时 为深入推进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近日,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辖区一企业及其消防安全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 3月19日,消防监督员对位于马山工业园区的一家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使用的标称为高邮市金诺消防器材厂生产的型号8-65-25有

衬里消防水带,现场实测长度为16.88米,比标称长度短1米以上,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要求,被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监督员当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然而,3月27日复查时发现该单位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经调查,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赵某对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履职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赵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消防水带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器材,长度不足将严重影响灭火效能,可能导致火势蔓延。消防部门提醒: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按时整改到位,切勿心存侥幸。下一步,支队将持续加大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其他案例/2025_2044_柳城县某企业使用不合格消防水带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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