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805_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md
类型/民事判决书原因/吸烟遗留火种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6
title: 805_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
updated: 2026-08-04
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
- 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赵某某、李某某等四邻居
- 裁判结果摘要:乱丢烟头引燃阳台棉被,判赵某某赔17602元,其余三被告不担责。
- 来源:http://whnlfy.ah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7/id/9403490.shtml
正文
《安徽法治报》2025年5月8日 阳台上晾晒的棉被被乱扔的烟头点燃,引发火灾,楼上邻居均不承认,户主将四名邻居全部告上法院。5月6日,记者获悉,南陵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602元,其他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2024年3月,李某某家阳台上晾晒的棉被突然着火,火灾引发房屋直接损失5000元左右。后经调查,起火原因系乱扔烟头引发火灾。李某某认为楼上四名住户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各被告均推诿否认,李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房屋因他人乱丢烟头引发火灾致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受损房屋位于四楼,根据一般经验法则,烟头不可能由下而上地出现在其晾晒在阳台的棉被上,只能是自上而下落到棉被上,故该案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不是各自原因导致案涉火灾发生。 监控录像显示,除被告赵某某以外,其他三被告在火灾发生时均不在各自房子中,赵某某于9时20分出现在二楼楼道、案涉火灾于9时18分被发现并报警,结合赵某某自认的有抽烟以及乱丢烟头的事实,赵某某系该案适格的侵权人。其他三被告在该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损失情况应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核定赵某某的赔偿数额,李某某举出的消防事故认定书上虽然载明直接损失约5000元,经与消防部门核实,该数额仅是消防部门根据事发当天现场外观情况估测缺乏准确性,故对李某某因案涉火灾所致的损失酌定为2000元;加上维修费14950元以及代写诉状、文印费652元,共计17602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服判息诉并当场履行给付义务。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其他案例/2025_805_南陵天降烟头赵某某案 (2).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