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9_冯某田埂烧草引发山火案
8 冯某田埂烧草引发山火案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罪名:失火罪
文书号:-
当事人:冯某
裁判结果摘要: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https://czjz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2/id/9207416.shtml
春耕时节,不少农户习惯用火烧除田埂杂草,图个省事。然而,看似平常的一把火,却可能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和法律后果。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野外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件,再次敲响了“防火于未燃”的警钟。 一、案情回顾 2025年4月,村民冯某在自家田埂上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料当日风力较大,火苗迅速失控,引燃周边枯草,并蔓延至邻近山林。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公顷(约69亩),经济损失严重。
案发后,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受损村民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村民的谅解。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用火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提醒 春耕、清明前后是森林火灾高发期。许多群众认为“烧点杂草没什么大不了”,殊不知,在干燥、多风天气下,一点火星就可能引发燎原大火。引发火灾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共同构建森林“防火墙”! 三、法律链接:什么是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冯某虽无纵火故意,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风险,导致严重后果,依法构成失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