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佳乐苑临街商住综合楼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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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新余佳乐苑临街商住综合楼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余佳乐苑临街商住综合楼“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 吴和根,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陈冬生、陈建平,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和二层商铺实际经营管理人;
- 吴勇,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
- 柳金汉,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张建生、丁耐香,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经营者;
- 宋金龙、邓珍、杨律,凝霜制冷公司施工人员;
- 龚宇新,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
- 丁小荣,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大队长;
- 邓员清,新余市原人防办主任。
经审理查明
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以下简称佳乐苑综合楼)由新余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人防工程地下一层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2011年1月,时任丰华地产法定代表人陈冬生将佳乐苑综合楼二层部分商铺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给其子陈建平。2016年9月,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金汉租用佳乐苑综合楼二楼205室商铺作为教室开展校外培训。2017年7月,张建生、丁耐香租用二楼202室商铺经营聚馨源宾馆。2021年5月,聚馨源宾馆因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经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责令整改并行政处罚后仍未整改。
2024年1月6日,陈冬生和陈建平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规出租给吴勇用于建设冷库。吴勇未经专业设计,口头委托不具备冷库施工资质的凝霜制冷公司建设冷库,其间违规将地下一层楼梯拆除改造。1月8日,吴和根在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现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等情况下,组织宋金龙、邓珍、杨律等人开始进场施工。1月24日15时20分许,宋金龙、邓珍、杨律等人违规开展冷库施工,导致起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烟气快速涌入二层;博弈教育教室西侧窗户安装防盗网、东侧临街阳台安装广告牌严重阻碍被困人员逃生,聚馨源宾馆北侧安全出口狭窄且摆放燃煤热水炉、蜂窝煤等影响被困人员逃生,以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吴和根作为凝霜制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冷库施工过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冬生、陈建平、吴勇、柳金汉、张建生、丁耐香、宋金龙、邓珍、杨律等人作为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冷库建设、施工及二层商铺、宾馆、培训机构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消防管理和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导致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龚宇新、丁小荣、邓员清身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中龚宇新、丁小荣还犯有受贿罪(受贿行为与本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无关联),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和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冷库施工、制冷设备安装相关的职业;
二、被告人陈冬生、陈建平等九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三名凝霜制冷公司责任人同时被判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三、被告人龚宇新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人丁小荣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五、被告人邓员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根据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分宜县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9日一审公开宣判内容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