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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用火毁山林失火罪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刑事案件 年份:2026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22
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较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6

title: 941_田间用火毁山林失火罪

updated: 2026-08-04

田间用火毁山林失火罪

正文

森林资源是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林区及周边区域属于森林防火重点管控区域,事关公共安全与生态环境,容不得半点疏忽。春耕秋收期间,不少群众存在田间焚烧秸秆、杂草烧制火粪的农事习惯,普遍抱有“小火可控、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殊不知野外农事用火风险极高,尤其在天气干燥、风力偏大的时节,明火极易随风蔓延,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1日下午,杨某在潜山市黄柏镇自家房屋后的菜地内干农活时,用打火机点燃菜地内的玉米秸秆准备烧火粪,但因菜地后方紧挨着山林,且当天天气干燥、风力较大,导致火势引燃附近山林并迅速蔓延,火情导致周边居民房屋、茶叶、生产工具等财物被烧毁。后经鉴定,过火山场总面积459.4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55.5亩(乔木林地342.7亩,竹林地12.8亩;公益林273.7亩,商品林81.8亩),非林地103.9亩,且失火造成的房屋等财物的损失价格合计为49653.03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杨某因焚烧玉米秸秆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山场总面积459.4亩,其中林地面积355.5亩、非林地103.9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49653.03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结合被告人自首、赔偿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官说法】 农事用火切莫大意,一时疏忽即成大祸!一时的农事便利,一旦引发火情,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群众财产损失,行为人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得不偿失。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各类高火险天气、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林地边缘及田间地头焚烧秸秆、杂草、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坚决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941_田间用火毁山林失火罪.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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