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何超平失火案)
title: "起诉书(何超平失火案)" source: https://www.12309.gov.cn/12309/C001/1979337741421178888.html saved: 2026-08-01 type: 刑案起诉书
tags: [类型/起诉书, 场所/森林草原, 等级/较大事故, 法律/失火罪, 法律/民事赔偿, 年份/2025]
起诉书(何超平失火案)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5〕10号
被告人何超平,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01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1月18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1月24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超平涉嫌失火案,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何超平到荔波县小七孔镇更优坡寻找蜂蜜,为吸引蜜蜂,何超平在更优坡半山腰使用自制喷瓶点火对装有糖水的八宝粥罐进行火烤,引来蜜蜂后,何超平跟随蜜蜂往山上找蜂蜜窝,在此过程中,何超平烤糖水的位置起火,因风力较大,导致火势失控引起烧山,经认定,何超平失火导致过火范围总面积5.5602公顷(83.40亩),其中林地面积5.5602公顷(83.4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超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超平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超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家改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8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