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汝城县永安村物流园仓库1_29机制炭自燃重大火灾事故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title: 2025_郴州市汝城县永安村物流园仓库1_29机制炭自燃重大火灾事故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一夜烧光800余万!30吨机制炭自燃,经营者获刑4年
湖南消防
时刻号
2026-03-23 11:51:13
字号:小中大
近日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对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案
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何某龙因失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何某龙因疏于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仓库存放的30余吨机制炭自燃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38.85万元。这起案件再次为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敲响警钟,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切莫触碰消防安全底线。
疏忽管理酿大祸 机制炭自燃引火灾
2025年1月29日凌晨
郴州市汝城县永安村某物流园内
一钢结构仓库突发大火
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
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经过全力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仓库内仓储物资已尽数化为灰烬,经专业机构评估,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38.85万元。
火灾发生后,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火调人员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通过现场细致勘验、关键物证技术鉴定、监控视频分析等一系列专业手段,逐一排除放火、电气故障等起火原因,最终精准锁定火灾 “元凶” 为仓库经营者何某龙存放的30余吨机制炭自燃。
调查证实,何某龙将存在自燃风险的机制炭随意堆放于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的仓库内,日常管理中未严格落实易自燃物品堆垛间距、通风散热、定时测温等核心安全管控要求,导致炭堆内部蓄热无法及时散发,温度持续攀升并突破自燃临界点,最终引燃周边可燃物,酿成重大火灾事故。
此次火灾暴露出
当事人消防安全意识极度淡薄
对易自燃危险物资的特性
缺乏基本认知
仓储管理无隐患自查自改机制、
无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全流于形式
法网恢恢不纵容 过失失火担刑责
火灾原因查明后
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将该案以涉嫌失火罪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起诉后,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龙作为仓库经营者,负有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同时,考虑到何某龙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
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蓝叔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犯失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为鉴敲警钟 严守仓储防火线
30吨机制炭自燃
不仅造成800多万的经济损失
更让经营者付出了
失去四年自由的沉重代价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
其背后折射出当前部分仓储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
部分仓储建筑多为钢结构,耐火等级先天不足,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匮乏,消防安全基础薄弱;
少数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消防安全,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违规住人、物资混放等诸多隐患,消防安全意识严重缺失;
对煤炭、秸秆、锯末等易自燃物品的危险特性缺乏了解,未制定针对性的储存、管理、巡检规程,风险防控措施严重缺位,最终导致小隐患酿成大事故。
汝城这起火灾事故的判决
既是对过失引发火灾者的法律惩戒
更是对全社会
尤其是各类仓储经营主体的郑重警示
仓储行业的消防安全
没有“差不多”,只有“零容忍”
企业须增强防火意识
注意消防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湖南消防将持续加大
对仓储、物流等重点场所的
消防安全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以严谨的科学调查还原火灾事故真相
用法律武器惩治消防安全过失行为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来源丨湖南消防 郴州消防
编辑丨王家凯
一审丨王家凯
二审丨刘双
三审丨周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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