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地经营性自建房"7 死"重大责任事故案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场所/出租屋场所/公共娱乐原因/电气故障原因/违规改建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河南年份/2025
title: 2025_3006_河南7死经营性自建房火灾案_重大责任事故罪
updated: 2026-08-11
河南某地经营性自建房"7 死"重大责任事故案
- 法院:河南省某地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具体见一审宣判通报)
- 裁判日期:2025 年(具体日期以一审宣判为准)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见裁判文书网
- 当事人:被告人肖某、主要负责人王强、经理江映辉等
- 裁判结果摘要:肖某 4 年 2 个月;王某 3 年;江某 1 年(具体见一审宣判)
- 来源: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22154396
基本案情
河南某地一处经营性自建房(兼具住宿、餐饮、娱乐功能)发生火灾,造成 7 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
- 起火原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装修材料;
- 违法建设:该场所系自建房擅自改建、扩建,未办理任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 重大隐患:
-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 内部疏散通道被占用;
-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等消防设施。
- 关键责任人:
- 王强:该经营场所投资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人。在经营期间,对场所进行装修、改建,在开业前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且将门面原疏散通道改造为商业用途;系事故主要责任人之一。
- 江映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与王强共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肖某等其他责任人员亦被追责。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江映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检查及证照办理相关问题的通知》等),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 7 人死亡,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综合考虑:
- 致 7 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
- 三被告人在事故中的不同地位、作用;
- 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等情节;
依法判处:
肖某:有期徒刑 4 年 2 个月;王某:有期徒刑 3 年;江某:有期徒刑 1 年(具体见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 "经营性自建房"四大危险特征:
- 自建房原始用途为住宅或仓储;
- 房东擅自改为经营场所;
- 未通过消防设计审查 / 验收 / 开业前检查;
- 内部多次违法改建、装修、使用易燃材料。
- "投资人 + 现场负责人"双责追究:本案的"投资人是第一责任人、经理是直接责任人"是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的"双主体责任"在实践中的体现。
- 7 死 → 三年起步,七年以上可达:本案的判决与"河南某地 7 死经营性自建房火灾"系列既往案件("2·25 唱天下"案等)的量刑思路一脉相承。
警示建议
- 村(社区)、街道: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建立"身份证式"档案——逐栋登记原始用途、现状用途、是否经过消防手续。
- 消防部门:对"住改商""仓改商""厂房改公寓"等违规改建开展专项治理,凡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律停产停业。
- 房产所有人 / 投资人: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租户 / 顾客:拒绝进入未通过消防验收的经营场所;一旦发现隐患,第一时间通过 12345、96119 等渠道举报。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岗位责任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20 号)。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3006_河南7死经营性自建房火灾案_重大责任事故罪.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