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同安同盛路"4·21"厂房违规电焊火灾案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厂房场所/出租屋原因/违规动火原因/电焊作业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福建年份/2025
title: 2025_3002_福建厦门同安同盛路厂房违规电焊火灾案_重大责任事故罪
updated: 2026-08-11
福建厦门同安同盛路"4·21"厂房违规电焊火灾案
-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具体日期见一审宣判)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以一审公开宣判为准
- 当事人:厂房房东吴某某、出租管理者陈某某、电焊作业人李某某等
- 裁判结果摘要:房东、管理者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获刑;电焊作业人另案处理
- 来源:https://yjglj.xa.gov.cn/kp/64d9f4e2f8fd1c1a7036d5ce.html
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 21 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盛路 268 号一栋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集大同、潘涂、马巷等 8 个消防站、32 辆消防车、150 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鏖战多时才将大火扑灭。
火灾造成 9 家公司、4 部轿车不同程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逾 1900 万元。
经调查认定:
- 起火直接原因:厂房内电焊作业人员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未落实现场监护、未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焊渣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 房东(业主)责任:将厂房违规分租给 9 家小微企业,未依法对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厂房内消防通道被占用、消防设施维护缺位;
- 管理者责任:负责日常出租管理的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巡查检查、隐患督促整改等职责;
- 承租方相互影响:9 家公司密集分布、单层共用疏散通道,火势蔓延迅速。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将厂房违规分租且未尽到"房东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管理者未尽到日常管理职责,二人均对火灾的发生及扩大承担直接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电焊作业人则另行依法追诉。
综合火灾后果(9 家公司受灾、4 部轿车烧毁、损失逾 1900 万元)、二被告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判处:
房东吴某某:有期徒刑 X 年 X 个月(具体见一审宣判);管理者陈某某:有期徒刑 X 年 X 个月。
裁判要旨
- 房东责任不能脱:房东"以租代管""一包了之"——法律上仍然是厂房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之一,违规分租是加重情节。
- "群租厂房"特殊危害:多家小微企业共用一栋厂房,火灾荷载大、疏散通道单一、互救条件差,是工业火灾高发形态。
- 三方主体全链条追责:房东(管理源头) + 管理者(过程控制) + 作业人(起火源头),构成完整的民事 + 刑事 + 行政责任链。
警示建议
- 房东(产权人):必须对承租方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签订书面协议并定期检查;严禁违规改建、分租。
- 出租管理者 / 物业:对共用部位每日巡查,发现违规动火、占堵通道、停放电动车等行为立即制止。
- 电焊作业人: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动火前办理审批、清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设置监护人。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 《消防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单位、个人消防安全职责;物业服务企业、产权人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责任)。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第七条、第十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租方与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3002_福建厦门同安同盛路厂房违规电焊火灾案_重大责任事故罪.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