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林区谢某军违规野外用火失火案
类型/典型案例汇编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场所/自然保护区原因/违规野外用火法律/失火罪法律/生态修复地域/甘肃年份/2025
title: 2025_3009_甘肃祁连山谢某军失火案_失火罪
updated: 2026-08-11
甘肃祁连山林区谢某军违规野外用火失火案
- 法院: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2024—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之一)
- 裁判日期:见裁判文书网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见裁判文书网
- 当事人:谢某军(被告)
- 裁判结果摘要:构成失火罪,判处刑罚并适用补植复绿;缓刑适用(具体见一审宣判)
-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2491.html(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军在祁连山林区进行作业时,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违规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祁连山林区国家公园相关的国家林业资源遭受重大损失。
经调查:
- 起火原因: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违规野外用火;
- 过火范围:林区大面积活立木过火,造成林业资源重大损失;
- 涉案地点:祁连山林区(属国家公园主体自然保护地)。
裁判理由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军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综合考虑:
- 案发后,谢某军主动投案;
- 积极参与火灾救援工作;
- 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 积极按照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青海云杉,悔罪态度良好;
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谢某军: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X 年缓刑 X 年(具体见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
- 生态修复刑罚优先适用:本案的最大亮点是法院在量刑时着重考虑了被告人主动"先行补植青海云杉"的修复行为并酌情从宽处罚,将"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落实到判决执行层面。
- 国家公园主体自然保护地是重中之重:祁连山是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失火案件的处置标准应高于普通林区。
- "自首 + 认错 + 修复"三件套——是失火罪缓刑适用的"黄金搭配",对被告人和司法机关而言都是双赢结果。
警示建议
- 林区作业单位:作业前必须办理林区野外用火许可;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杜绝遗留火种。
- 司法机关:可在判决中适用"缓刑 + 修复保证金"组合,引导失火责任人在缓刑期内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本案经验可推广至其他失火、放火、盗伐等环境资源案件。
- 检察机关:积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1 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林长 + 检察长 + 法院院长"协作机制的意见》(林长制配套制度)。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3009_甘肃祁连山谢某军失火案_失火罪.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