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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_李群美失火案_镇远县检察院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刑事案件 年份:2025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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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5〕64 号

被告人李群美,女,1973年 2月 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228** ,*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镇行政村组,住镇远县镇行政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 2025年 3月 2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5年 4月 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 2025年 8月 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群美涉嫌失火罪,于 2025年 8月 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5年 8月 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 3月 20日 13时许,被告人李群美在镇远县镇行政村**组大崖背(小地名)魏某某户土地干活,采取焚烧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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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清理土埂,因当天风势较大,导致带有火星的杂草引燃附近的树林,并引发火灾,烧毁**组村民集体管理的林木。经镇远县林业局鉴定,火灾过火面积 8.1828 公顷,其中非林地面积

  1. 7441公顷,林地过火面积 7.4387公顷(乔木林地面积 7.0439公顷,灌木林地 0.3948公顷),受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受害林木 9067株,树种为柏木及白栎,林木蓄积 36.9108立方米。

被告人李群美于 2025年 3月 28日经镇远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被告人李群美于 2025年 9月 10日获得镇远县镇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群美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镇远县林业局关于被告人李群美失火烧毁镇村**组大崖背森林面积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李群美焚烧杂草处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群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群美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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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7.0439公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群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群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群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佳检察官助理 陶佳佳

2025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群美现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镇远县镇行政村组,联系电话:1518685**;
  1. 本案采用电子卷宗网上单轨制办理;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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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证人(鉴定人)名单》。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刑事案件/2025_起诉书_李群美失火案_镇远县检察院.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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