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失火案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5
title: 2704_祁某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祁某某失火案
- 法院:门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3-25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祁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焚烧农田秸秆引燃林地,过火285亩,以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承担苗木赔偿费。
- 来源:http://lcj.haibei.gov.cn/ztzl/slcyfhgz/9308061.html
正文
冬季天干物燥 森林草原中枯树 落叶等可燃物增多 焚烧杂草、烧荒等行为 很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需高度警惕 以下案例敲响警钟 ↓↓↓ 【案例经过】 2025年3月25日14时许,门源县浩门镇居民祁某某前往自家农田对秸秆田埂草进行焚烧,被正在巡护的生态护林员发现得知其意图后,当即上前劝阻。明确告知春季气候干燥、植被易燃,且该田地紧邻林地,一旦进行农事违规用火极易引发火灾,并对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反复强调。但祁某某心存侥幸、漠视警示,对护林员的劝阻置若罔闻,利用护林员前往其他区域巡护之机,自行点燃农田内堆积的秸秆。在现场风力的辅助下火苗被瞬间卷起,祁某某试图扑救却已无力控制,火势迅速向周边林地蔓延引燃了林地内的杂草与灌木,短时间内导致了大面积森林火灾的发生。后经专业部门现场勘查与科学测算,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达285亩,均为退耕地,经济损失达164000元。 【法律责任】 案发后,门源县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置,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祁某某违反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在禁火期、禁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重大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失火罪。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危害后果及祁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祁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责令其承担该受损区域补植补栽所需的10000余元苗木赔偿费用。 森林草原火灾 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困难 安全提示: 增强防火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共守绿色家园 收集整理:黄黎赟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民事赔偿/2025_2704_祁某某失火案.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