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title: 691_李某某与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updated: 2026-08-04
李某某与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2-04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李某某;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合伙厂房拆设备违规切割全身烧伤,三合伙人连带70%赔766329.47元及抚慰金3万
- 来源:https://www.jiaodong.net/ytzfw/system/2025/03/10/2008981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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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案例 莱州:全身被烧难赔偿 法律援助显神威 日期:2025-03-31 10:32 来源:胶东在线 字号: 大 中 小 全身被烧难赔偿 法律援助显神威 --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承办机构: 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员: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 刘军波 援助形式: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内容摘要 202 3 年 3月,王某某来到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称其丈夫李某某在受雇于一家工厂拆卸设备的过程中不慎引发火灾,导致全身 90%以上被烧伤,仅前期医疗费就花费 1 10多万,工厂的三名合伙人给付 8 0多万后拒绝支付后续费用, 无奈之下只好求助于法律援助。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为其指派了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的刘军波律师承办此案。 2 024年 2月,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 96329.47元 。 案情简介 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三人自 2 021年 合伙 在莱州市某镇经营一家化工材料加工厂。 2 022年 5月2 3日,工厂发生火灾,后消防部门到现场张贴公告、封条,禁止进入火灾现场。5 月 28 日,由某某安排受援人李某某到该加工厂拆卸设备,在李某某用气电焊切割压力罐和锅炉连接处时,压力罐突然爆燃喷出火焰,致李某某被烧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住院 1 19天,共 花费 医疗费 1 110802.84元 。 李某某住院期间,因无力交纳医药费, 曾 分别与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宋某某支付 1 31000元,由某某支付 3 71679.40元,解某某支付 3 60021元 。 但 受害人在要求三被告赔偿后续损失的时候,三被告相互推诿,均声称自己尽到了赔偿义务,后续赔偿事宜与自己无关 。 本就不宽裕的家庭为给李某某治病已花光了多年积蓄,现在家里的经济支柱不但倒下了而且还需要专人护理,面对今后生活和治疗的双重压力, 2 023年 3月2 8日 ,李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来到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后,确认受援人的 家庭 经济状况符合 经济困难 的 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指派山东瀛雅瀚律师事务所的刘军波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中心指派后,立刻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并到消防部门和所属镇街调取了该化工厂的合伙人、经营状况等诸多信息, 发现 本案三被告成立的合伙企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仅有私下的合伙协议。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沟通后决定 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宋某某、由某某、解某某三人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 双方就 本案的赔偿主体 及其责任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 2 023年 8月3 0日、 2 023年 1 1月 1日、2 024年 1月3 1日三次开庭,承办律师综合调取、提交的各方面证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原告受雇于 合伙人 之一的由某某到其合伙企业的厂房拆卸设备,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由 全体合伙人共同 承担责任;而三名合伙人的内部分工、责任划分,不影响其作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故 宋某某、解某某声称其对合伙企业只负责投资,并未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但认为原告李某某没有气电焊资质,到火灾现场违规从事切割工作,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自行承担 3 0%责任,三被告承担 7 0%的赔偿责任。最终莱州市人民法院于 2 024年 2月4日 判决三被告扣除已付的 8 62700.4元,还应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7 66329.47元及精神抚慰金 3 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涉及受伤后赔偿主体的确定及责任划分问题,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办案律师尽职尽责,开庭前到 相关部门调取了各项证据, 做足了充分准备 , 锁定了本案的赔偿主体。 最终法院 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 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受援人巨额的经济损失能够实际赔偿到位,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习编辑:俞熠白)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殷守龙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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