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炼山失火案
title: 2707_李某炼山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李某炼山失火案
- 法院:昭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4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李某
- 裁判结果摘要:清明期间炼山开荒种树,未熄火种离开引发森林火灾,过火18.7108公顷,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来源:http://www.gxzhaoping.jcy.gov.cn/yasf/t27439799.shtml
正文
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祭奠先祖、 缅怀先人的传统节日。 然而, 由于祭祀用火、春游踏青等活动增多, 因野外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特此提醒: 清明防火,人人有责! 下面, 我们通过两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 为大家敲响警钟。 案例回顾 一、用火不慎留隐患,漫山林木化灰烬 2025年清明期间,昭平某乡镇的李某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炼山开荒种树,用打火机点燃枯木杂草,在未将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总面积达18.7108公顷。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最终李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祭祖燃放烟花不慎,火舌吞噬青山绿水 同样是清明期间,村民邱某在昭平县某山场扫墓祭祖时,在其祖坟后方燃放烟花,因未将烟花固定好,致使烟花直射到约30米外的林地,从而引发山火。后经林业部门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达524.76亩。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最终邱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上述的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均因一时疏忽,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生态损害和经济损失,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发火灾,构成失火罪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一、文明祭扫,绿色追思:倡导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络祭扫等无烟、安全、环保的方式寄托哀思。 二、严守规定,杜绝火源: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在林区、林地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烧田埂草。 三、谨慎用火,全程监护:如确需进行传统祭祀用火,要提前清理周围可燃物,祭祀过程中务必全程有人看守,确保所有火源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警: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并尽快撤离到安全区域,切勿盲目扑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防火重于泰山。希望广大群众都能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将防火意识牢记于心,将防火责任付诸于行。让我们携手努力,文明祭扫,安全用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和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