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祝某某采土蜂失火案
title: 2772_江山祝某某采土蜂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江山祝某某采土蜂失火案
- 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祝某某
- 裁判结果摘要:采收土蜂丢烟头引山林火灾,过火360余亩
- 来源:http://www.quzhou.jcy.gov.cn/jcdt1/202601/t20260128_7552270.shtml
正文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毛晓倩 一根未被踩灭的烟头,一场不可控制的火灾,360余亩山林化为焦土,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近日,由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祝某某失火罪一案,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因过失引发山林火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该案再次为我们敲响了森林防火的警钟,尤其是在岁末年初、天干物燥的季节,任何微小的疏忽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灾难。 2025年3月21日,被告人祝某某来到江山市碗窑乡某地山坡处采收土蜂。为防止为土蜂蛰咬,他点燃一支香烟,一边吸食一边向蜂群吐烟雾。作业完毕后,祝某某随手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弃在地上,未作任何处理便自行离开。正是这个被忽视的小小烟头,悄然引燃了地面的枯草。由于当时天气干燥、风力助长,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引发了一场严重的森林火灾。后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大火终被扑灭。但经司法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山场过火面积达36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余万元。案发后,祝某某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损失、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其悔罪态度和补救行动获得了司法机关的考量。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过失引发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正值冬季,天干物燥,加之春节临近,祭祀、农事、游玩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危险期。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向广大市民发出郑重提醒: 1.摒弃侥幸心理,杜绝野外违规用火。 请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火禁令,不在林区、山地、草场等野外场所吸烟、烧荒、烧秸秆、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一个火星、一个烟头,在干燥环境下都可能成为“燎原之火”。 2.养成良好习惯,彻底消除火源隐患。 在允许用火的场合,务必确保火源完全熄灭后再离开。烟头要彻底掐灭并放入指定容器,明火要用水或土完全浇盖、掩埋,做到“人走火灭”。 3.履行公民责任,发现火情及时报警。 一旦发现野外火情或火灾隐患,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尽可能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初期处置措施。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或慌乱逃离,延误扑救时机。 结语: “星火可毁千顷绿,防范呵护万亩林。”这起由一个小小烟头引发的悲剧,代价是沉重的。它警示我们,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安全的责任重于泰山。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森林防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我们每个人都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严防死守,杜绝火患,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和生命财产安全,平安祥和地迎接新的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