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6_孙某失火案
title: 2706_孙某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孙某失火案
- 法院:建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3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孙某
- 裁判结果摘要:取得野外用火许可后违规炼山,火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185.8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 来源:http://fj.npjyfy.gov.cn/article/detail/2026/02/id/9189845.shtml
正文
日前,建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虽取得正规野外用火许可,却因心存侥幸违规“炼山”引发山林火灾,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该案件再度为大家敲响森林防火警钟! 案情概况 2025年2月,被告人孙某承包某山场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取得了野外用火许可证,许可事项明确用火方式限定为“疫木堆烧”,严禁擅自扩大用火范围、变更用火方式。 同年3月,孙某无视许可要求,组织未接受专业防火培训、不具备防火作业条件的工人违规开展炼山作业。现场负责人即被告人鲁某,指挥工人错用“炼山造林”方式大面积烧荒,且在山场仍有烟点、明火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现场,未安排专人值守巡查。 当日午后,未熄灭的火星受山谷风影响迅速蔓延周边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85.8亩、烧毁林木蓄积量达400.1m³。 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建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鲁某未按审批许可证的要求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失火罪。法院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当前正值冬季干燥时期,山林植被含水率持续偏低,枯枝落叶等易燃物堆积,野外用火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星火燎山”的严重后果。 即使取得野外用火许可,也必须严格遵守用火方式、规程、人员资质、现场管控等具体要求,擅自突破许可限定的行为,一旦引发火灾,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应坚决做到“无审批不动火,有审批守规矩”。 始终牢记“三严禁” 严禁擅自扩大用火范围、变更用火方式 严禁在风大、干燥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用火 严禁用火后不彻底清理余火、不安排专人值守 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做到人人绷紧防火弦,时时守牢防火关,共同筑起野外安全用火的法治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