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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_盐城市亭湖区消防备案信息公开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14.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5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40

8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备案信息公开复议案

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复议机关)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验收/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诉讼

文书号: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

当事人: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结果摘要:复议审查消防备案立案查处信息不存在告知合法性(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但已保障知情权)来源:https://www.tinghu.gov.cn/art/2025/11/28/art_32148_4384271.html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

〕第18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8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根据贵单位2025年6月4日发出的违法行为告知函,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消防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消防科已移交材料给执法科,请及时公布立案通知书及查处情况”的政府信息。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 3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在验收后若未及时进行消防备案,方可立案查处。本案,因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有验收资料,但未进行消防备案,应当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未见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验收等相关手续,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立案通知书的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程序合法。2025年8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的《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

GK20250802371),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贵单位2025年6月4日发出的违法行为告知函,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消防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消防科已移交材料给执法科,请及时公布立案通知书及查处情况”。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送达给申请人,书面告知其答复意见。因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及公开方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内容合法。申请人申请的“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消防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消防科已移交材料给执法科,请及时公布立案通知书及查处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查找,发现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未在消防科进行消防备案,质监站、房产科等职能科室均未查询到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对项目消防未备案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在验收后若未及时进行消防备案,方可立案查处,但未见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验收等相关手续,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故不存在立案通知书,也未实施查处。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关于刘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查找记录》《关于刘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情况说明》;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 83号)及电子邮件截图。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

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内

容和程序合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

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证据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证据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3共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 83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 SQGK20250802371),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根据贵单位2025年6月4日发出的违法行为告知函,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消防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消防科已移交材料给执法科,请及时公布立案通知书及查处情况。”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均为电子邮件。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查找记录》,要求各职能部门协助查找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办理验收手续、是否进行消防备案等相关政务信息。同日,监管保障中心、房产科、建工科、质监站、消防科在《关于刘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查找记录》上均注明无上述政务信息。同日,工程建设科出具《关于刘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情况说明》,称该项目未在消防科进行消防备案,质监站、房产科等职能科室均未查询到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在验收后若未及时进行消防备案,方可立案查处,但未见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验收等相关手续,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故不存在立案通知书,也未实施查处。

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内容为:“刘某某: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收到您通过亭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网上提交的《盐城

市亭湖区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THQYSQGK20250802371)。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消防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被贵单位立案调查,负责稽查的部门请及时公布立案通知书’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在验收后若未及时进行消防备案,方可立案查处,但未见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验收等相关手续,不符合立案查处的条件,故不存在相应的文书。”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送达给申请人。2025年8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被申请人作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本案,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消防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消防科已移交材料给执法科,请及时公布立案通知书”的政府信息。从被申请人提交的查找记录分析,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既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材料,也未申请消防备案,进而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所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进行抽查,故不存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立案通知书。因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其次,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江苏某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消防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目前消防科已移交材料给执法科,请及时公布查处情况”,被申请人在案涉答复书中已告知该项信息不存在及理由,但未援引具体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最后,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以此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虽然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一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拟证明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但并不能证明该项目已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验收、备案等手续,即使该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不必然存在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已向申请人充分解释了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故本机关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给予答复的必要性。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并于2025年8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 5〕第183号)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亭住建依复〔2025〕第183号)未援引具体的法律依据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4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1586_盐城市亭湖区消防备案信息公开复议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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