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_罗江区某商家消防通道举报复议案
8 罗江区某商家消防通道举报复议案
法院: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文书号:罗府复〔2025〕31号
当事人:罗江区某商家举报人
裁判结果摘要: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消防已履职整改)
来源:https://www.luojiang.gov.cn/gk/cdgk/fdzdgknr/jtfdxx/fzzfjsbg/hzby/1574312.htm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市罗府复驳〔2025〕3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德阳市罗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履行举报处理职责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 月4日收悉,经审查,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举报处理
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全面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罗江区某酒店(以下简称“涉案商家”)涉嫌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B072652XXX,经线上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6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于6月26日作出回复,并在次日使用单号137***623的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依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消防救援机构签收投诉举报材料包含堵塞消防通道等影响疏散的涉嫌违法行为的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处理,被申请人在2025年6月21日签收举报材料,应当于6月22日进行现场核查处理,被申请人于6月24日进行核查处理属于程序违法,应予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调查及作出回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申请人关于涉案商家的举报资料《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认为涉案商家存在:建设工程涉嫌未经消防验收(现场未见验收许可)、现场未见消防安全操作过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见消防器材旁具有对应的维护检查记录以及保养记录和未建立消防检查记录和日志、消防通道旁附近摆放物品涉嫌堵塞消防逃生通道、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等消防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6月24日到涉案商家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情况如下:经现场核查,涉案商家已经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箱张贴有消防设施检查记录病案要求进行了填写,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旁附近摆放物品涉嫌堵塞消防逃生通道的情况属实,大厅过道摆放盆景和垃圾桶,疏散楼梯摆放椅子、桌子以及盆景,二楼疏散走道摆放盆景,被申请人依法督促进行现场整改。6月26日依据核查处理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二、对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
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2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经向邮政部门查询,系统显示6月21日妥投为投递员操作系统有误,实际于2025年6月23日向被申请人完成分投。依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第十一条告知申请人依法兑现奖励,同时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处置,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上述,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行政监管职能,也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9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投诉涉案商家涉嫌违反消防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信,6月24日到涉案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消防通道旁附近摆放物品涉嫌堵塞消防逃生通道的情况属实,大厅过道摆放盆景和垃圾桶,疏散楼梯摆放椅子、桌子以及盆景,二楼疏散走道摆放盆景,并形成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被申请人出具《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德市罗消即字〔2025〕XX号),并依法督促进行现场整改。6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申请人,告知检查和处理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投诉材料、身份证明、邮政查询页面
截图、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责令立即整改通知书》、涉案商家的营业执照、邮政证明、邮政送达视频监控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消防监
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检查法定职权。 其次,被申请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在收到举报线索后24小时内对涉案商家开展了现场核查,责令涉案商家立即整改并督促整改完成,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被申请人核查处理后,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了举报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