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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吉程不服团风县消防举报处理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11.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40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规范标准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燃气泄漏等级/重大事故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5

title: 1842_连吉程不服团风县消防举报处理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连吉程不服团风县消防举报处理复议案

正文

团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连某某。 被申请人:团风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柯浩,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黄冈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消防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挂号信被申请人于5月26日签收。此次投诉举报系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消费时认为该场所消防有严重问题,对申请人造成了极大潜在性危害,截止6月6日,申请人未收到告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 依据《消防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投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不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2025年5月26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后,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举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在5月27日内进行核查,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在三日内核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但是申请人并未收到告知,被申请人超期核查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核查,下达法律文书,给予申请人电话和信函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5年5月26日,团风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申请人邮寄信件的举报及佐证材料,举报黄冈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经核查为团风XX餐厅)。申请人在消费过程中未发现该场所有公众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许可,以及未发现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立消防通道,并且消防布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未经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理举报投诉。申请人在举报中提供了以下佐证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门头照片、营业执照;3.支付凭证;4.现场照片。接到举报后,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团风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7日对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 举报信中共提及四条问题,(一)关于举报信中“未发现有公众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许可,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举报信中提及位于团风县得胜大市场的黄冈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场所实际营业执照名称为团风XX餐厅,营业面积约100平米,属于小餐饮场所。根据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消防领域改革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消〔2021〕112号)文件精神,该场所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可以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即不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关于举报信中“未发现疏散消防指示标志,未设立消防通道,并且消防部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问题。5月27日,团风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现场核查,团风XX餐厅设有疏散指示标志,分别位于餐厅门口、就餐处和厨房后门,共有3个。该餐厅设置有2个安全出口,分别位于前后部位,不存在疏散通道不足的问题。(三)关于举报信中“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问题。团风XX餐厅所在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年代久远,虽不属于商业建筑范围,但是餐厅内已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分别位于就餐处屋顶、厨房操作间内。(四)关于举报信中“未经消防验收”问题。根据国家机构改革需要,消防验收职能已于2019年移交由住建部门负责,不再属于消防部门管理范畴。2025年6月13日下午,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通过固定电话告知申请人核查处理情况,并应申请人要求于6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寄出书面材料,6月19日,显示申请人签收。 针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回复。(一)被申请人已及时依法核查。针对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事项,5月27日,被申请人对团风XX餐厅就进行核查,填写了法律文书,团风XX餐厅视频监控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视频可以印证该行为。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规定的三日之内核查时限要求。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中需要核查的内容未提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内容,且消防通道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概念不同,所以不属于二十四小时核查范围。(二)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反馈。根据《黄冈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暂行)》第十六条规定,消防救援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了办理结果,并实施奖励。县消防救援大队于5月26日签收举报信(履职申请书),6月13日,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给予当事人电话答复,6月17日,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EMS寄出书面回复材料,告知时限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核查,下达法律文书,给予申请人电话和信函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在被投诉举报人黄冈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饮料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可能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组织调解要求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1000元;2.依法组织止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3.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4.依法处理并按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举报人。申请人在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的同时提供多张图片。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签收该邮政挂号信。 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材料后于2025年5月27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处存在疏散标志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当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ikjk./,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6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连吉程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1.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依据《关于落实消防领域改革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消〔2021〕112号)规定,可以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无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被投诉举报人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存在数量不足、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及时整改;3.被投诉举报人处已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4.消防验收以及液化气钢瓶陈旧等问题不在消防部门管辖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其他部门提出。同时,被申请人依据《黄冈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暂行)》的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奖励,奖励将通过话费充值的方式存入申请人手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申请人邮寄回复材料,该邮件已于2025年6月19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我县消防救援机构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5年5月27日依法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被投诉举报人处疏散标志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处理,符合《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实地核查的法定职责,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黄冈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暂行)》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实地核查处理后,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书面回复,并于2025年6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核查处理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了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奖励给付办法。其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在我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实地核查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连吉程投诉举报信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团风司法局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1842_连吉程不服团风县消防举报处理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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