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PDF 转换文本
‹ 上一篇: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下一篇:常州凯匠办公家具公司强制执行案 ›

1844_某某公司复议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认定复核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4.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22

8 某某公司复议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认定复核案

法院:淄博市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文书号:淄政复〔2025〕297号

当事人:某某公司

裁判结果摘要: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来源:https://sfj.zibo.gov.cn/art/2026/7/24/art_10795_3012381.html

淄博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淄政复〔2025〕297号 某某公司: 你以“淄博市消防

救援支队”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消火复字〔20 24〕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是对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9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1844_某某公司复议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认定复核案 (2).md
‹ 上一篇: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下一篇:常州凯匠办公家具公司强制执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