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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_顾某某不服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消防器材投诉不受理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7.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2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7:25

8 顾某某不服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消防器材投诉不受理复议案

法院: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5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文书号:丰政复决[2025]26号

当事人:顾某某

裁判结果摘要:维持市场监管局对消防器材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归消防部门查处)来源:http://fengning.gov.cn/art/2025/9/10/art_4511_1082260.html

申请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艳,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云霄,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 顾某某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美团购买入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某酒楼,后该酒店消防器材过期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法定处理职责的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遂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和法定处理职责,其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发生的市场监管领域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二、被申请人称:使用的消防器材归消防部门查处,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中载明:赔偿,而赔偿即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是否调解赔偿未作答复,系未依法履职,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三、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后的救济途径,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职,应予纠正。 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举证责任,请贵府责令其举证证明

该不予受理决定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五、申请人系涉案商品的购买人、消费者、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花费时间金钱购买不合规商品,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起,要求行政机关调解查处、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与该决定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履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申请人在查阅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辩及相关证据后再补充完整的行政复议意见。请贵府秉公执法,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决定进行全面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申请人保留逐级监督和向省厅信访投诉举报的权利。希望贵府及时纠正不当和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感谢贵府在推进中国司法进程中做出的卓越贡献,始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12315平台投诉及受理情况告知截图1份,2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顾某某于2025年6月15日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发起投诉称2025年6月 8日通过美团预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某酒楼(以下简称某酒楼)的房间后入住,发现消防器材过期,诉求:赔偿、查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依据法律规定我局对县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职能。投诉人所称的某酒楼使用的消防器材显然

不是生产、销售领域,投诉事项不属我局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综上所述,我局答复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之处。请求县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1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6月 15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登记了顾某某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丰宁县某酒楼消防器材过期问题。 2025年6月16日,丰宁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该平台告知顾某某不受理其投诉,原因是使用的消防器材归消防部门查处。顾某某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12315平台投诉及受理情况告知截图、申请人预定酒店订单截图、申请人投诉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照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丰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顾某某投诉事项没有执法处理权限,不受理其投诉并告知查处部门并无不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告知申请人顾某某的不予受理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9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1856_顾某某不服丰宁县市场监管局消防器材投诉不受理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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