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某业主诉消防大队超期履职复议案
title: 2274_云和县某业主诉消防大队超期履职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云和县某业主诉消防大队超期履职复议案
- 法院:云和县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行政复议
- 文书号:丽云政复〔2025〕44号
- 当事人:某业主(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业主因酒店核查结果告知超期申请复议,县政府确认未依法履职违法。
- 来源:https://www.yunhe.gov.cn/col/col1229380476/art/2026/art_8526e88871534379b112c750195c83a2.html
正文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店铺:某酒店(云和汽车站店),申请人认为该酒店涉嫌违反消防法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17日签收。此次投诉举报系申请人在某酒店处消费,申请人认为某酒店场所有严重消防问题,对申请人造成了极大潜在性危害。截至6月10日为止,申请人未收到告知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对该投诉举报信中的投诉举报内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时效内进行核查,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在三日内核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情形此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但是申请人并未收到告知,被申请人超期核查属于未在法定期限依法履行举报核查的职责属于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某酒店(云和汽车站店)”的举报投诉信,称该酒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消防许可(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未发现疏散指示标志;3.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4.房间内消防设施过期生锈;5.未设置防火卷帘;6.消防控制室没有落实2名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7.未经消防验收;8.茶叶无生产日期无标签;9.前台房间内均未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10.房间内提供的化妆品为分装化妆品;11.一次性拖鞋上无厂名厂址联系方式;12.早餐区使用过期玉米汁风味饮料。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退款、赔偿,查处、奖励。 202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投诉人“某酒店(云和汽车站店)”进行了核查,核查中发现该酒店存在火灾逃生面具有过期、有被使用过痕迹,已责令改正。未发现其他消防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20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情况,电话中申请人要求我们用书面形式回复一份给他。被申请人于6月17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回复申请人,6月18日显示申请人已签收。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某酒店(云和汽车站店)”存在违法行为已依法进行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于3月19日对举报的多个违法行为进行了一一核查,符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一)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于3月20日以电话形式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情况,符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的“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告知,被申请人于核查后的第二天采用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要求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又于6月17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再次回复申请人。 另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曾在多地进行举报投诉,投诉举报内容具有格式化特点,且举报内容多为不实内容,均未提交相关单位涉嫌违法情况的证据材料,目的是为其“牟不正当利益”服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材料,称其因生活需要于2025年2月19日在云和县某酒店订购一间房,花费178元,在该酒店未发现有公共场所投入使用的消防许可、未发现疏散消防指示标识,该酒店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房间内消防设施过期生锈、未设置防火卷帘、消防控制室没有落实2名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存在极大消防安全隐患,要求云和县某酒店停止违法行为并退款、赔偿,被申请人查处、奖励。经邮政快递运输,被申请人于3月17日签收。 3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前往云和县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部分火灾逃生面具过期、有被使用痕迹。被申请人当场制发《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责令该酒店改正。3月20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3月27日,被申请人对该酒店进行复查,发现其上述问题已整改合格。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6月17日作出《关于某酒店存在消防隐患的举报投诉处理回复》,通过挂号信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6月1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商品订单、电子发票;被申请人提交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现场照片、《关于某酒店存在消防隐患的举报投诉处理回复》及其邮寄记录、用户号码为的通话记录(2025年3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法定处理职责。《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履职申请后,于3月19日对云和县某酒店进行现场核查,直到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于6月17日才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中“及时”告知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故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无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投诉、举报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