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许某诉消防大队履职回复复议案
title: 2275_海宁市许某诉消防大队履职回复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海宁市许某诉消防大队履职回复复议案
- 法院:海宁市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5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行政复议
- 文书号:嘉海政复〔2025〕302号
- 当事人:许某(化名)
- 裁判结果摘要:业主对物业消防问题履职回复申请复议,市政府审查后认定已履职且程序合法。
- 来源:https://www.haining.gov.cn/col/col1688518/art/2026/art_ded832b49aee4728bf976607d38f1391.html
正文
- 索引号:
11330481002560028X/2025-954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5-09-28
- 发布机构:
海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海宁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5〕302号 申请人:许某刚。 被申请人: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履职回复》),于同年8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调查回复)。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是某镇某小区业主,交的物业费包含消防安全相关的费用。物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让申请人及申请人家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故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寄出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4日答复。消控室单人值班,但持初级证不符,并不能当场改正的,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5.2的规定,5.2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2人亦明显无法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被申请人只是限期责令改正,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特要求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调查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次日即对案涉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小区存在未按要求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以及消防控制室单人值班大于8小时等问题,被申请人当即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案涉物业小区在同年10月10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且处理情况已及时送达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消防问题已依法履职,申请人并非该处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该处理行为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行为仅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系法律适用错误,进而得出被申请人未履职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于法无据。二、被申请人对履职申请的回复程序合法。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于次日前往案涉物业公司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在当天就存在的消防问题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并送达该物业公司。后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3日对申请人书面告知相关处理情况并送达,整个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消防问题已充分履职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该处理情况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将被申请人答复材料邮寄给申请人。同年9月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关于嘉海政复【2025】某陈述意见》,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对事实认定、履职程序无异议。申请人认为法律适用错误。回复书中的行政行为未适用法律,即适用法律错误。两项违法行为均责令于2025年10月10日前改正,于法无据,安全隐患会存在很久,当罚不罚,明显违背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的规定。关于诉权,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小区业主,有向物业公司履行交费的义务,物业公司有履行小区的消防职责,此违法行为会对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存在安全隐患,实质上是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有投诉、申请履职的权利。如果没诉权,被申请人未依法给予相关措施,此违法行为将一直存在,明显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和初衷。综上,恳请撤销案涉回复,并责令依法履职和答复。”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载明“……嘉海政复〔2025〕某行政复议案中,我单位提交至贵局的答复材料中涉及1份关于对申请人许某刚于2025年5月27日寄与我单位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该回复于2025年7月24日寄与申请人。2025年8月我单位收到贵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时原经办人已工作调动,该行政复议事宜已更换经办人,由于工作交接有所疏漏,故寄于贵局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中该履职申请的回复书非原版本。随本说明附上更新后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投诉举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许某刚……申请事项:请求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镇某小区物业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进行查处。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多次观察小区消控室只有一个值班,且公示人员显示只有2名,王某峰持有消防设置操作员证,全某某持有的证是消防员证(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5.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以及消控室值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人员如果有6名的情况下(全年无休),才能满足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值班人员严重不足,持证人员严重不足。兹行为让本人及其家人在小区生活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请求贵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清事实,依法依规查处……”同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对于案涉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海宁分公司”)。被申请人对监督检查情况制作了《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某号)。该记录载明“……检查内容和情况:经现场核查,该小区消防控制值班人员有2名,分别为全某某、王某峰,2人均为初级证。消控室设有消防远程控制系统,可实行单人制度。但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不应大于8小时。消控室值班人员按照要求及时记录火警或故障情况,火灾自动救警主机处于自动状态……”同日,被申请人对某某海宁分公司作出海消限字〔2025〕第000087号《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公司存在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费安全职责以及其他消费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具体问题:经检查,该公司所管理的某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要求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的行为),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前改正,改正期间,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等。同日,被申请人将该通知书直接送达某某海宁分公司。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履职回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履职回复》载明:“许某刚:……现答复如下:1、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目前共有2名,分别为:全某某(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证书)、王某峰(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全某某和王某峰的证件均为初级,我大队针对该情况已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某小区消防控制室内设有消防远程监控,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实行单人值班。针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应不大于8小时这一问题,我大队已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建议物业调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排班。如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的内容有疑问,可向人社部门进一步咨询反馈。3、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按照要求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主机处于自动状态,属于正常工作状态。特此回复……”申请人对案涉《履职回复》不服,遂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某小区门头招牌、消控室门头照片、全某某消控证(初级)照片、王某峰消控证(初级)照片、交接班记录表照片、消控证已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照片、消控机处于自动状态照片、营业执照(某某海宁分公司)、《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关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回复》、邮件轨迹查询截图、《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其次,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于同年5月28日到案涉小区监督核查。经现场核查,该小区消防控制值班人员有两名,证件均为初级,消控室内设有消防远程监控,消控室值班人员按照要求及时记录消控室内消费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火灾自动报警主机处于自动状态,属于正常工作。另,发现存在未按要求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以及消防控制室单人值班大于8小时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前改正。2025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履职回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 最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即“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业主委员会不提起行政复议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的小区物业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的问题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履职回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以其个人名义对案涉《履职回复》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许某刚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