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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公司强制执行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2.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3:5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6:32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江苏年份/2025

title: 3332_常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公司强制执行案

updated: 2026-08-04

常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公司强制执行案

正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402行审106号 常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消防救援大队就常天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现已经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402行审106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执行的常天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5000元以及加处罚款2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常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案承办法官:李连求,联系电话:0519-85359606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编:213001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3332_常州格乐丽雅文化产业公司强制执行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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